上訴人(原審原告):唐山市長城企劃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建設北路100號。
法定代表人:姜立新,職務: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東興,河北尚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鎮(zhèn)解放地村。
法定代表人:秦海山,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靜,河北泓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唐山市長城企劃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第三人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返還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27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唐山市長城企劃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2依法判定由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返還原告人民幣55394元,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3依法判決兩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和第三人承擔。事實及其理由:(一)上訴人作為新的債權人,有權利向被上訴人追索欠款,主體適格,這一點已經(jīng)被承德市中級人法院以(2017)冀08民終2112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確認。1996年7月4日,承德天工建材廠從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支行信貸部借款本金200000元,用于購買原材料,利率9.15%,借款期限2年,經(jīng)辦人崔申、喬國東,農(nóng)行批準人崔明。按照國家政策調(diào)整,2000年4月30日,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支行將上述貸款債權,依法劃轉(zhuǎn)給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2006年12月29日,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轉(zhuǎn)讓給了上訴人,并于2007年1月12日在《河北法制報》刊登“債權轉(zhuǎn)讓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債務人承德天工建材廠。從而上訴人成為該戶貸款的債權人,可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債權金額為279775.00元(其中尾欠本金190000元),當時移交了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原始“貸款憑證”,在還款記錄欄,明確2001年12月21日,償還本金l0000元,結(jié)欠本金l90000元。(二)被上訴人楊某某屬于無權代理人,其代理行為后未追認。與債務人承德天工建材有限公司(承德天工建材廠改制后的稱謂)惡意串通,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應負連帶償還責任。2007年6月1日,上訴人在向債務人承德天工建材有限公司(承德天工建材廠改制后的稱謂)主張權利時發(fā)現(xiàn),從2001年至2003年分5次,被上訴人楊某某以債權人“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名義,從承德天工建材有限公司收回現(xiàn)金65394元,這些款項65394元,被上訴人楊某某都寫了收條,承德天工建材有限公司做了賬務處理的,但是,被上訴人楊某某只于2001年12月20日給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入賬收執(zhí)l0000元,抵消貸款余額10000元,賬面尚欠貸款本金l90000元。其余所代收的現(xiàn)金55394元,一直滯留在被上訴人楊某某手中,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并不知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被上訴人楊某某屬于無權代理人,其代理收款處置行為,事后未經(jīng)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追認。被上訴人楊某某與債務人承德天工建材有限公司(承德天工建材廠改制后的稱謂)惡意串通,損害了債權人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的利益,應負連帶償還責任。(三)原審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駁回上訴方訴訟請求,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本案訴訟時效銜接,有以下四點理由:1,原告每兩年在《河北法制報》公告催收一次,最后一次催收為2016年10月18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12)司法解釋、2002(3)號司法解釋、2005(62)司法解釋,訴訟時效銜接,訴訟時效可以延續(xù)到2018年10月18日。被告楊某某辯稱“自己有固定地址、固定工作,在承德市執(zhí)業(yè),非下落不明,公告催收不具有約束力”,與上述法律規(guī)定相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具有普遍性,不能因被上訴方楊某某在承德市執(zhí)業(yè),就否定公告催收的法律效力,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2,訴爭不當?shù)美?5394元,被告楊某某并沒有注明“具體償還時間”,有著無限期訴訟時效,不適用于2年訴訟時效的約束,上訴方隨時可以主張權利。3,本案曾經(jīng)向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舉報、保護債權。2008年9月22日,原告方就此案曾向圍場縣人民法院起訴主張過權利,在開庭審理中,發(fā)現(xiàn)被告涉嫌貪污犯罪,法院中止審理。因為未繳納訴訟費1384元,被圍場縣人民法院以2008圍民初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書,“逾期未繳納訴訟費,依法裁定按撤訴處理”,原告保留訴權。該裁定的時間,訴訟時效可以延遲到2010年9月22日。在時效期間的2010年9月9日,原告作為權利人依法向承德市雙橋區(qū)檢察院舉報“被告楊某某貪污上述款項55394元”,直至2016年12月30日,承德市雙橋區(qū)檢察院才最終給出結(jié)論“屬于經(jīng)濟糾紛,不屬于犯罪”,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8(11)號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從2016年12月30日,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可以延遲到2018年12月30日。4,退一步講,被告原審放棄了時效抗辯,一審、二審、再審又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8年9月22日,圍場縣人民法院2008圍民初字第2148號民事案件中,庭審中被告根本未提及“訴訟時效”,等于放棄時效效應。本次訴訟再提出,法院應不予支持。(四)被上訴人(第三人)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是主債務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原始的借款人承德天工建材廠借款200000元,公司制改革為承德天工建材有限公司,2012年8月l5日承德天工建材公司作為唯一股東,獨資出資1000萬,成立第三人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證據(jù)l8號),承德天工建材有限公司“注銷主體資格”。法律依據(jù)2003(1號)司法解釋,新公司承擔老債務。尾欠的本金l90000元,第三人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有義務償還。至于第三人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提及的“河北卉原建材有限公司”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上訴方證據(jù)顯示,河北卉原建材有限公司是秦海山等12個自然人發(fā)起成立的公司,與原始的借款人承德天工建材廠沒有任何財產(chǎn)關系。綜上,懇請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補充上訴理由:(五)本案被發(fā)還、指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一次,這是第二次上訴。2017年5月26日,本案被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裁定,發(fā)還雙橋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而作為一審的雙橋區(qū)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沒有接受二審法院的指令“另行組成合議庭”,程序違法,顯失法律的公平、公正。
楊某某辯稱:一、被上訴人不具有本案適格的被告主體資格。根據(jù)原債權人長城公司石家莊辦事處與新華法律服務所全風險代理協(xié)議及委托書能夠證明楊某某在2001年-2003年期間的代理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行使的是法律工作者的工作職權,對于職務行為應該由單位承擔責任。二、楊某某屬于原債權人的委托代理人,在2003年已經(jīng)完成了代理事物,并將代理過程中取得的涉案款已經(jīng)交付到其執(zhí)業(yè)機構(gòu)當時主辦的副主任宋玉泉手中,不存在不當?shù)美f。不當?shù)美凑辗梢?guī)定是不當?shù)美藨攲嶋H擁有利益才應當返還,但是楊某某沒有不當?shù)美?,被上訴人代理行為經(jīng)過原債權人的認可,否則就不會有一萬元收據(jù)的出現(xiàn),上訴人所說的惡意串通沒有相關證據(jù)證明。三、上訴人在2006年12月受讓本案訴爭的債權,就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所以說在上訴人受讓債權的時候時效就已經(jīng)超過了,已經(jīng)沒有訴訟權了,而且風險由上訴人自己承擔,上訴人所說公告等形式進行訴訟時效中斷是不存在的。四、上訴人所說的程序錯誤也不是事實。原審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辯稱:一、答辯人是2012年8月21日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答辯人所訴無法律關系。上訴人訴訟答辯人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的。答辯人是2012年8月21日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金錢上的往來,因而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上訴人訴答辯人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是主體錯誤。二、上訴人訴訟的事實是虛假的。上訴人所訴訟的債務早已清償,雙方簽訂了相關的法律文書且已經(jīng)實際履行完畢,因而上訴人主張的事實是不存在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唐山市長城企劃有限責任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楊某某返還原告人民幣55394.00元;2、依法判令第三人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1996年7月4日,承德天工建材廠從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支行信貸部借款本金200000.00元,用于購買原材料,利率9.15%,借款期限2年。
按照國家政策調(diào)整,2000年4月30日,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支行將上述貸款債權,依法劃轉(zhuǎn)給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2006年12月29日,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轉(zhuǎn)讓給了原告。
債權轉(zhuǎn)讓后,本案原告作為債權人從2007年開始,每隔2年在《河北法制報》公告催收一次,最后一次催收時間為2016年10月18日。催收的債務人為承德天工建材廠。
在債權由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轉(zhuǎn)讓給原告之前,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就此筆債權將承德天工建材有限公司訴至承德仲裁委員會,被告楊某某以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參加仲裁。2001年9月8日承德仲裁委員會出具承仲調(diào)字(2001)第68號調(diào)解書。和解內(nèi)容為:一、被申請人承德天工建材公司尚欠長城公司貸款200000.00元,于2001年11月底前給付長城公司貸款20000.00元,2002年4月底前給付長城公司20000.00元,2002年6月底前給付20000.00元,其余款項及利息長城公司自愿放棄。二、如被申請人天工建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義務,長城公司將按全部本息追償,天工建材公司應按全部債務本息清償。
自2001年至2003年,被告楊某某以債權人“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名義,從承德天工建材有限公司收回部分現(xiàn)金。雙方對收取金額未能達成一致。
一審法院查明,本案原告在2008年曾以楊某某、承德天工建材有限公司為被告訴至圍場縣法院。2008年9月22日圍場縣法院以未按期繳納訴訟費為由裁定該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本案原告又于2017年3月17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jīng)開庭后認為本案原告于2006年12月29日從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取得債權200000.00元及利息。原告主張的金額系被告楊某某在2001年至2003年作為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從承德天工建材有限公司收回的現(xiàn)金。該款系債權轉(zhuǎn)讓給原告前已經(jīng)由被告楊某某代為收取。以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及其他法律關系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上訴至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以(2017)冀08民終2112號民事裁定撤銷一審法院(2017)冀0802民初1028號民事裁定,指定一審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楊某某作為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的委托代理人為該辦事處清理欠款?,F(xiàn)原告作為新的債權人要求被告返還代為收取的款項。庭審中原告認可被告收取款項的時間為2001至2003年。原告取得債權的時間是2006年。期間,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原債權人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在債權轉(zhuǎn)讓給本案原告前向被告楊某某主張權利。在債權于2006年轉(zhuǎn)讓給原告后,原告在2008年曾起訴楊某某及承德天工建材有限公司,2008年9月22日圍場縣法院以未按期繳納訴訟費為由裁定該案按自動撤訴處理。后原告仍然是以發(fā)布債權公告的形式催收,但催收的債務主體為承德天工建材廠,而非本案被告楊某某,且本案楊某某系法律工作者,在承德市執(zhí)業(yè),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況。故本案原告主張權利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唐山市長城企劃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184.00元,減半收取592.00元,由原告負擔,退回原告592.00元。
本院二審期間,三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1996年7月4日,承德天工建材廠從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支行信貸部借款本金200000.00元。2000年4月30日,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支行將上述貸款債權,依法劃轉(zhuǎn)給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長城公司石家莊辦事處與新華法律服務所達成代理協(xié)議,新華法律服務所委托(或指派)楊某某清收2001至2003年期間債權。2006年12月29日唐山市長城企劃有限責任公司從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取得債權。楊某某清收2001至2003年期間債權之時,唐山市長城企劃有限責任公司尚未從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取得債權。唐山市長城企劃有限責任公司訴請楊某某返還所謂的不當?shù)美?,赤峰卉原建材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上訴請求,本院無法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4.00元,由上訴人唐山市長城企劃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崔向京 審判員 李國興 審判員 白 云
書記員:張偉佳 附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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