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遷水泵業(yè)有限公司
遷安聯鋼三聯鋼鐵有限公司
張文江(河北弘丹律師事務所)
原告唐山市遷水泵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遷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軍,唐山市遷水泵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
被告遷安聯鋼三聯鋼鐵有限公司,住所地遷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耐,遷安聯鋼三聯鋼鐵有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文江,河北弘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山市遷水泵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遷安聯鋼三聯鋼鐵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海軍,被告委托代理人張文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的買賣關系明確,被告應及時給付貨款及修理費。被告對欠原告的貨款及修理費的數額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能及時給付貨款及修理費,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遷安聯鋼三聯鋼鐵有限公司給付唐山市遷水泵業(yè)有限公司貨款及修理費203772.41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上述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4357元,由被告遷安聯鋼三聯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的買賣關系明確,被告應及時給付貨款及修理費。被告對欠原告的貨款及修理費的數額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能及時給付貨款及修理費,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遷安聯鋼三聯鋼鐵有限公司給付唐山市遷水泵業(yè)有限公司貨款及修理費203772.41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上述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4357元,由被告遷安聯鋼三聯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韓庭利
審判員:馬強
審判員:龐昊
書記員: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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