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市紅星海聯(lián)物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魯國香,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薦明,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金寶,河北中宜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被告:華潤電力(唐某曹妃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永杰,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暉,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遜,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唐某市紅星海聯(lián)物資有限公司與被告華潤電力(唐某曹妃甸)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薦明、胡金寶,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暉、孫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唐某市紅星海聯(lián)物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用合計400萬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相鄰,被告向原告提供石膏、渣灰等發(fā)電產生的廢料,原告加工為工業(yè)建材后進行出售,二者均系曹妃甸循環(huán)發(fā)展產業(yè)鏈中的一環(huán),受《唐某市曹妃甸工業(yè)區(qū)以火電項目為龍頭的循環(huán)經濟產業(yè)合作鏈合作協(xié)議的約束》。2009年3月,原告依據合同編號為CRPCFD-灰渣石膏-[2008]001的《華潤電力曹妃甸電廠(2×300MW燃煤供熱機組)工程粉煤灰、灰渣及脫硫石膏處理綜合利用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在被告四期擴建場地內修建事故灰場、廠區(qū)內運灰道路及配套設施用于儲存及運輸灰渣及道路照明使用,施工完畢后一直由原告使用。2015年底,原告發(fā)現(xiàn)修建的事故灰場、廠區(qū)內運灰道路及配套設施的臨時道路、照明設施被破壞且未在通知并得到原告許可的情況下,被告擅自將四期擴建范圍內的場地用圍墻進行了封閉,以上違法行為導致原告不能對上述設施正常使用。原告無奈向曹妃甸鋼鐵電力園區(qū)派出所報案并進行了登記。同時,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案號為(2016)冀0209民初字1670號,要求被告對違法行為進行賠償。經過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同意協(xié)商解決此事,原告辦理了撤訴手續(xù)。但撤訴后,被告至今未與原告進行協(xié)商。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破壞事故灰場、廠區(qū)內運灰道路及配套的臨時道路、照明設施并用圍墻擅自將原告的設施封閉,導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已經構成侵權,理應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雖經法院進行調解,但被告并未與原告協(xié)商賠償事宜。為維護原告自身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被告華潤電力(唐某曹妃甸)有限公司辯稱,第一,原告對其起訴狀中陳述的事故灰場、運灰道路、臨時道路及照明設施依法不享有財產權。第二,本案不存在原告所稱的侵權行為。第三,根據2016年6月15日和8月15日現(xiàn)場拍攝的照片和視頻來看,不存在封閉原告事故灰場的情況。第四,不存在原告所稱破壞其事故灰場導致其喪失使用價值的行為,原告在派出所調查筆錄中顯示有施工單位在事故灰場取土被原告制止后及時進行了回填,該調查筆錄顯示施工單位進行取土時對歸屬不知情,沒有侵權故意。第五,根據前期法院組織現(xiàn)場勘察,該案不涉及原告所稱的運灰道路破壞的情況,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應該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其主張依法提交了相關證據,本院組織了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庭審中,雙方對以下證據存在爭議:1、原告提交《華潤電力曹妃甸電廠(2×300MW燃煤供熱機組)工程粉煤灰、灰渣及脫硫石膏處理綜合利用合同補充協(xié)議》復印件、《唐某市曹妃甸工業(yè)區(qū)以火電項目為龍頭的循環(huán)經濟產業(yè)合作鏈合作協(xié)議》復印件,用以證實原告是按照合同要求修建的事故灰場以及廠區(qū)內的照明、道路,合作協(xié)議證實原告、被告均是產業(yè)鏈中一環(huán),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第六條將灰渣和涂料石膏提供給原告使用,原告為了正常進行使用才修建的事故灰場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被告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認為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實事故灰場系原告修建,不能證實原告對本案的事故灰場、道路及配套設施享有財產權。經審查,原告所舉《華潤電力曹妃甸電廠(2×300MW燃煤供熱機組)工程粉煤灰、灰渣及脫硫石膏處理綜合利用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由原告修建灰貯料場,在《唐某市曹妃甸工業(yè)區(qū)以火電項目為龍頭的循環(huán)經濟產業(yè)合作鏈合作協(xié)議》中約定被告將灰渣及脫硫石膏提供給原告,由原告進行綜合利用,且在本案鑒定過程中經現(xiàn)場查勘該灰貯料場(即事故灰場)、運灰道路確實存在,故能夠推定本案所涉事故灰場、運灰道路及配套設施應由原告修建或先占,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現(xiàn)場照片復印件4張,用以主張被告用圍墻阻擋,導致原告無法正常使用。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并提交了視頻資料及北京國電德勝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證明,認為被告為原告預留了出入口,并不構成侵權行為。原告對被告所舉證據不予認可。經審查,因原告所舉照片并未載明拍攝時間,且庭審中也認可被告為原告預留出入口這一事實,與被告所舉證據證明內容相互一致,故本院對原告所舉照片不予采信,對被告所舉視頻資料及北京國電德勝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證明予以采信。3、被告提交唐某市曹妃甸工業(yè)區(qū)鋼鐵電力園區(qū)派出所詢問筆錄復印件、唐某市曹妃甸工業(yè)區(qū)林昊建材有限公司、唐某市紅星海聯(lián)物資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用以主張?zhí)颇呈胁苠楣I(yè)區(qū)林昊建材有限公司與唐某市紅星海聯(lián)物資有限公司系兩個獨立法人,原告自稱事故灰場等投資主體是林昊建材公司,原告對事故灰廠不享有財產權。經審查,唐某市曹妃甸工業(yè)區(qū)林昊建材有限公司系原告所設子公司,趙賀超在詢問筆錄中陳述事故灰廠系”公司老板王薦明投資建設”。結合原告所舉《華潤電力曹妃甸電廠(2×300MW燃煤供熱機組)工程粉煤灰、灰渣及脫硫石膏處理綜合利用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內容,能夠證實原、被告雙方存在合同關系,約定由原告修建事故灰場,故本院對被告所舉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4、被告提交不動產產權證書復印件、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工業(yè)區(qū)分局臨時用地選址意見通知單,用以主張被告就二期建設項目工程系合法施工,無侵權行為。原告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經審查,被告所舉上述證據能夠證實被告所從事的二期建設項目工程系合法施工行為,且原告庭審中也認可該項目施工過程中為原告預留了出入口,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綜合上述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8年8月31日,原、被告簽訂了《華潤電力曹妃甸電廠(2×300MW燃煤供熱機組)工程粉煤灰、灰渣及脫硫石膏處理綜合利用合同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在被告擴建場地建設貯料廠。2008年9月25日,原、被告會同曹妃甸工業(yè)區(qū)管委會發(fā)展改革局等單位共同簽訂《唐某市曹妃甸工業(yè)區(qū)以火電項目為龍頭的循環(huán)經濟產業(yè)合作鏈合作協(xié)議》,該合作協(xié)議第六條約定被告將灰渣及脫硫石膏提供給原告,由原告進行綜合利用。2015年7月31日,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工業(yè)區(qū)分局為被告出具了《臨時用地選址意見通知單》,同意被告二期項目臨時用地選址申請。此后,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對事故灰場用圍墻進行了封閉,但為原告預留了出入口。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本案所涉事故灰場、廠區(qū)內運灰道路及配套臨時道路、照明電線桿的造價進行司法鑒定,以上述設施仍舊對被告存在使用價值為由要求被告對本案所涉事故灰場、廠區(qū)內運灰道路及配套臨時道路進行回購。本院在對原告進行充分釋法明理后,原告仍舊堅持對上述事項申請司法鑒定。2016年9月5日,本院委托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對于原告所提鑒定事項作出鑒定機構選擇。2017年12月5日,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的河北萊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認定事故灰場、廠區(qū)內運灰道路及配套設施工程的造價為3989173.75元。庭審中,本院向原、被告出示了該鑒定意見書,原告對該鑒定意見不予認可,認為該鑒定意見存在遺漏項目,并向本院提出補充鑒定申請,要求進行補充鑒定。被告對該鑒定意見不予認可,認為該鑒定事項與本案并無關聯(lián)性,同時不同意原告所提的補充鑒定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于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唐某市紅星海聯(lián)物資有限公司應當就自身財產損失與被告華潤電力(唐某曹妃甸)有限公司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聯(lián)系以及因被告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原告訴稱本案所涉事故灰場、廠區(qū)內運灰道路及配套設施的臨時道路、照明設施被破壞,庭審中并未提交充足證據證實由被告破壞,且在本院審理的(2017)冀0209民初550號案中,對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進行了確認,且原告唐某市紅星海聯(lián)物資有限公司對侵權人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已經提起了民事訴訟,故原告以本案所涉事故灰場、廠區(qū)內運灰道路及配套設施的臨時道路、照明設施被破壞為由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稱被告未在通知并得到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二期擴建范圍內的場地用圍墻進行了封閉,導致原告事故灰場無法正常使用。本院認為,被告所舉證據能夠證實雖然被告將二期擴建范圍內的場地用圍墻進行了封閉,但同時為原告預留了出入口,庭審中原告對于這一事實也并無異議,故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導致其事故灰場無法正常使用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講,即便是本案中被告因將二期擴建范圍內的場地用圍墻進行了封閉導致了原告修建的事故灰場無法正常使用,原告也應對被告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后果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主張本案所涉事故灰場、廠區(qū)內運灰道路及配套臨時道路、照明電線桿仍舊對被告存在使用價值,要求被告進行回購,據此向本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本案所涉事故灰場、廠區(qū)內運灰道路及配套臨時道路、照明電線桿的造價進行司法鑒定。在經本院對原告進行充分釋法明理后,原告仍舊堅持對上述鑒定事項作出鑒定申請,并表示自負相應不利后果。而河北萊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系對本案所涉事故灰場、廠區(qū)內運灰道路及配套設施的造價進行的鑒定,而并非系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鑒定,同時被告亦對該鑒定意見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不予采信。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所提的補充鑒定申請,因其申請鑒定事項與本案并無關聯(lián),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唐某市紅星海聯(lián)物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計取19400元,由原告唐某市紅星海聯(lián)物資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海明
書記員: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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