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陳福明(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
唐山市天某騰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侯忠?。ê颖蔽▽嵚蓭熓聞账?br/>劉波
原告:唐山市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樹岐,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福明,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天某騰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楊超,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波,該公司副經理。
原告唐山市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唐山市天某騰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謝長海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山市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陳福明、被告唐山市天某騰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忠印、劉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預拌混凝土供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對其未按合同約定付清原告貨款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其除應給付原告全部剩余貨款400000元外,還應給付原告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所欠貨款清結時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山市天某騰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唐山市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所欠混凝土款清結時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500元及財產保全費3270元均由被告唐山市天某騰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預拌混凝土供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對其未按合同約定付清原告貨款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其除應給付原告全部剩余貨款400000元外,還應給付原告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所欠貨款清結時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山市天某騰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唐山市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所欠混凝土款清結時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500元及財產保全費3270元均由被告唐山市天某騰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擔負。
審判長:謝長海
書記員:劉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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