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淑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
上訴人(原審原告)唐山市豐某某匯泓勞動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繼魯,該服務中心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小軍,該服務中心員工。
委托代理人周貴柱,河北冀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淑華與上訴人唐山市豐某某匯泓勞動服務中心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均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某某人民法院(2012)豐民重字第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相一致。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唐山市豐某某匯泓勞動服務中心主張不應支付王淑華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生活費6000元。因唐山市豐某某匯泓勞動服務中心2009年3月4日登報解除與王淑華勞動關系,且唐山市豐某某匯泓勞動服務中心為王淑華繳納社會保險直至2009年3月,應認定唐山市豐某某匯泓勞動服務中心與王淑華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09年3月4日,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內(nèi),雙方因安排重新上崗工作發(fā)生爭議,王淑華一直沒有到唐山居安建材有限公司上班,因此,原審法院適用《河北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判決唐山市豐某某匯泓勞動服務中心支付王淑華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生活費6000元并無不妥。唐山市豐某某匯泓勞動服務中心主張不應支付王淑華2003年住院費1716.56元,因2003年王淑華進入唐山市再就業(yè)服務中心仍與唐山市華新紡織集團有限公司勞動服務公司(后更名為唐山市豐某某匯泓勞動服務中心)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本院對唐山市豐某某匯泓勞動服務中心不支付王淑華2003年住院費1716.56元的主張不予支持。上訴人王淑華提出的唐山市豐某某匯泓勞動服務中心給付王淑華2009年3月至今的生活費、獨生子女費、承擔2007年至今的住房公積金、養(yǎng)老保險費、醫(yī)療保險費和取暖費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給付其2008年6月至今的經(jīng)濟補償金應當進行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涉及。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劉群勇
代理審判員 李鑫
代理審判員 周麗
書記員: 王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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