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豐某某志民營養(yǎng)缽廠
翟仕剛(河北唐山豐某某泉河頭法律服務所)
張淑紅
馬玉山(河北冀新律師事務所)
原告唐山市豐某某志民營養(yǎng)缽廠,住所地唐山市豐某某沙流河鎮(zhèn)沙流河村。
經(jīng)營者杜志民,個體戶,現(xiàn)住唐山市豐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仕剛,唐山市豐某某泉河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淑紅,農(nóng)民,現(xiàn)住唐山市豐某某。
委托代理人馬玉山,河北冀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山市豐某某志民營養(yǎng)缽廠與被告張淑紅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東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翟仕剛、被告張淑紅及其委托代理人馬玉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jù),認定如下事實:
2014年2月份,被告張淑紅經(jīng)人介紹到原告處工作,負責帶班及電鉆打眼工作。2015年1月13日晚10時許,被告在工作時左手、左肩胛骨、胸部及面部受傷。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后被告向唐山市豐某某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唐山市豐某某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受理了被告的申請并做出了豐勞仲案字(2015)58號裁決書,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服該裁決并訴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原告按每月所生產(chǎn)產(chǎn)品的數(shù)量給付被告工資報酬。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經(jīng)人介紹到原告處工作,按照原告的要求進行相應的勞動,并在原告處按月領取相應的工資報酬,雙方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雙方形成雇傭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對原告要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并參照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唐山市豐某某志民營養(yǎng)缽廠與被告張淑紅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市豐某某志民營養(yǎng)缽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經(jīng)人介紹到原告處工作,按照原告的要求進行相應的勞動,并在原告處按月領取相應的工資報酬,雙方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雙方形成雇傭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對原告要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并參照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唐山市豐某某志民營養(yǎng)缽廠與被告張淑紅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市豐某某志民營養(yǎng)缽廠負擔。
審判長:王東柏
書記員: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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