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豐南區(qū)合力吊裝搬運有限公司
王志偉(河北唐山豐南區(qū)陽光法律服務所)
唐山市豐南區(qū)凱某鋼鐵有限公司
張強(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合力吊裝搬運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姚慶友,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偉,唐山市豐南區(qū)陽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凱某鋼鐵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孫志新,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強,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合力吊裝搬運有限公司與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凱某鋼鐵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玉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偉,被告委托代理人張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雇用吊車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吊車使用費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下欠使用費被告應予給付。被告未及時付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第四十四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判決如下:
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凱某鋼鐵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吊車使用費人民幣786390.89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786390.89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660元,由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凱某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雇用吊車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吊車使用費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下欠使用費被告應予給付。被告未及時付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第四十四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判決如下:
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凱某鋼鐵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吊車使用費人民幣786390.89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786390.89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660元,由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凱某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董玉新
書記員:梁佳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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