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豐南區(qū)豐某鋼模板出租站
李天忠
云海軍(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豐某鋼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205國道南側(cè)楊貴莊,組織機構(gòu)代碼L04405534。
經(jīng)營者韓彩麗,女,漢族,現(xiàn)住唐山市豐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天忠,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云海軍,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唐山市遷西縣。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豐某鋼模板出租站與被告陳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豐某鋼模板出租站的委托代理人李天忠、云海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3年7月31日被告陳某某與原告簽訂建筑器材租賃合同,租賃原告鋼管、扣件等建筑器材用于遷西津西鋼廠工地。
依合同約定,被告陸續(xù)從原告處租賃上述施工器材,使用完畢后,退還了大部分租賃物,另有部分租賃物仍為租賃狀態(tài)。
截止2016年6月30日發(fā)生租賃費人民幣211252.49元,已付人民幣116700元,尚欠人民幣94552.49元,并有部分租賃物未退還,其中1米鋼管401根、1.5米鋼管179根、2米鋼管391根、2.5米鋼管47根、3米鋼管180根、4米鋼管125根、6米鋼管498根、扣件十字3472個、轉(zhuǎn)向3715個,以上租賃物折價人民幣275715元。
現(xiàn)被告工程已完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結(jié)算并支付租賃費,被告拒絕。
原告自索無果,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被告的租賃合同;被告給付原告租賃費人民幣94552.49元;被告退還未退清租賃物,或者折價賠償人民幣275715元。
被告陳某某未答辯。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屬雙方真實合意,合法有效,應予保護。
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全部返還租賃物,亦未向原告足額支付租賃費,其行為屬違約,該合同應予以解除;被告陳某某應向原告支付所欠租賃費人民幣94552.49元、返還未退還租賃物或折價賠償人民幣275715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及其他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之間于2013年7月14日簽訂的租賃合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陳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支付所欠租賃費人民幣94552.49元、折價賠償未退還租賃物價款人民幣27571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427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320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屬雙方真實合意,合法有效,應予保護。
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全部返還租賃物,亦未向原告足額支付租賃費,其行為屬違約,該合同應予以解除;被告陳某某應向原告支付所欠租賃費人民幣94552.49元、返還未退還租賃物或折價賠償人民幣275715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及其他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之間于2013年7月14日簽訂的租賃合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陳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支付所欠租賃費人民幣94552.49元、折價賠償未退還租賃物價款人民幣27571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427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320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子良
書記員:王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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