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浩涵裝飾壁紙店
郗悅
槐五一(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
高某某
李建鵬
張林喜(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浩涵裝飾壁紙店,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銀豐建材市場222號。
經(jīng)營者:張會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郗悅,該店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槐五一,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
第三人:李建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林喜,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浩涵裝飾壁紙店與被告高某某、第三人李建鵬裝飾裝修工程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浩涵裝飾壁紙店經(jīng)營者張會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槐五一、郗悅,被告高某某,第三人李建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林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浩涵裝飾壁紙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給付工程款565708.4元。
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2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裝修施工合同,被告將第三人坐落于曹妃甸區(qū)唐海路四層樓的裝修工程承包給了原告,依據(jù)合同規(guī)定,工程造價65萬元,工程總造價以實際發(fā)生量為準。
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施工,施工過程中第三人付給原告工程款20萬元,同時將原告施工圖紙進行了變更,并增加24樓的施工量,變更后完成的工程量第三人給付原告工程款2萬元。
原告如期完成施工,經(jīng)驗收交付第三人使用。
按合同規(guī)定原告計算完成的裝飾裝修工程款為785708.4元,減去被告方已付工程款22萬元,下欠工程款565708.4元。
該欠款原告多次與被告結算,被告推拖,故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原告所說的事實不對,原告的工程量沒有完成,我已經(jīng)給付原告22萬元,已經(jīng)足額支付原告,原告未完工給我?guī)砹藫p失,我賠償房東27萬元,所以我沒給原告簽完工證,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述稱,1、曹妃甸區(qū)足雨堂足療店將裝修工程承包給被告,被告又將工程承包給原告,所以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第三人不應列為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原告無權要求第三人承擔本案給付責任。
2、和被告簽訂合同的是該足療店經(jīng)營者李揚,所以原告將李建鵬列為第三人沒有道理,李建鵬與本案無關。
3、據(jù)第三人了解,原告施工工程就其完成部分,多處質(zhì)量不合格,且原告只完成工程的三分之一,而完成部分就施工到五月底,被告又將剩余工程以及原告完成的質(zhì)量不合格部分承包給了其他人,于2015年7月中旬才完工。
所以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請。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3月20日被告承包了曹妃甸區(qū)足雨堂足療店裝修工程,后被告又將該裝修工程轉包給原告,經(jīng)原告報價工程款為748493.48元,后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工程造價為65萬元,并于2015年3月26日被告將預付款20萬元支付原告,2015年3月27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約定: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單價以施工清單為準,工程總造價以實際發(fā)生量計算,竣工日期2015年5月30日,工程造價為人民幣65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日支付30%、竣工驗收后支付70%。
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施工,但雙方未簽訂施工清單,施工完畢后亦未簽訂驗收單。
后第三人與原告另簽訂施工變更單一份,寫明:“由浩涵裝飾承接的唐海足浴堂14層室內(nèi)室外裝飾裝修工程,已按照施工圖紙施工完畢,因業(yè)主決定不按照原圖紙施工,進行圖紙變更”。
變更后的施工材料與人工費共計20000元,該款項后經(jīng)原告崔要,第三人已給付原告。
之后原、被告對施工量等未進行核算,被告亦未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原告遂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及第三人陳述、報價單、施工合同、轉帳明細、施工變更單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因施工資質(zhì)問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
雙方對施工資質(zhì)均明知有問題仍然簽訂該合同,雙方均有過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雖然該合同無效,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但該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至今,故被告應當支付原告施工相應工程款項。
關于承擔義務的主體,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系由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被告亦向原告支付預付款20萬元,足以認定被告系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對方,且該合同已實際履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裝修款。
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簽訂的施工變更單,系對原施工圖紙的部分變更,且已履行完畢,不能表明第三人系原、被告裝飾裝修合同的相對人,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擔給付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工程款數(shù)額,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報價的748493.48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應按雙方合同約定工程款65萬元給付,被告已支付20萬元,還應支付原告45萬元,原告訴請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辯稱因工程質(zhì)量問題另行安排人員修復應由原告承擔的觀點,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浩涵裝飾壁紙店裝修工程款人民幣450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60元,由原告負擔1460元、被告負擔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因施工資質(zhì)問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
雙方對施工資質(zhì)均明知有問題仍然簽訂該合同,雙方均有過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雖然該合同無效,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但該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至今,故被告應當支付原告施工相應工程款項。
關于承擔義務的主體,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系由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被告亦向原告支付預付款20萬元,足以認定被告系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對方,且該合同已實際履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裝修款。
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簽訂的施工變更單,系對原施工圖紙的部分變更,且已履行完畢,不能表明第三人系原、被告裝飾裝修合同的相對人,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擔給付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工程款數(shù)額,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報價的748493.48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應按雙方合同約定工程款65萬元給付,被告已支付20萬元,還應支付原告45萬元,原告訴請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辯稱因工程質(zhì)量問題另行安排人員修復應由原告承擔的觀點,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浩涵裝飾壁紙店裝修工程款人民幣450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60元,由原告負擔1460元、被告負擔8000元。
審判長:馬俊海
書記員: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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