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賓館,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建設北路。
法定代表人:閔子強,該賓館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秀蕊,河北潤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某市路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婷,河北衡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某賓館訴被告高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唐某賓館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唐某賓館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唐某賓館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董 峰 人民陪審員 鄭 越 人民陪審員 屈大慶
書記員:張昕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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