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宇某鋼鐵有限公司
李久東(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
左某某
張海軍(河北唐某豐潤區(qū)豐潤鎮(zhèn)大眾法律服務所)
王洪杰(河北唐某豐潤區(qū)豐潤鎮(zhèn)大眾法律服務所)
原告唐某宇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小春,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久東,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張海軍,唐某市豐潤區(qū)豐潤鎮(zhèn)大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唐某市豐潤區(qū)豐潤鎮(zhèn)大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某宇某鋼鐵有限公司與被告左立明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潘智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宇某鋼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久東、被告左立明及委托代理人張海軍、王洪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左立明在原告處工作,原、被告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有證人趙某的證言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原、被告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對于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并參照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唐某宇某鋼鐵有限公司與被告左立明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唐某宇某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左立明在原告處工作,原、被告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有證人趙某的證言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原、被告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對于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并參照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唐某宇某鋼鐵有限公司與被告左立明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唐某宇某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潘智峰
書記員: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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