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榮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曹紅秋
唐某合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陳富倫
郭連寶(河北高階律師事務所)
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劉洋
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榮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豐南區(qū)青年路23號。
法定代表人:尚中衛(wèi),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曹紅秋,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合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西外環(huán)許各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楊瑞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富倫,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連寶,河北高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民族路190號。
法定代表人:王寶義,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唐某榮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唐某合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利公司)、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皇島二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趙國棟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王洋、代理審判員張建岳參加評議的合議庭,由王曉蕊擔任本案的法庭記錄,楊杰擔任本案的書記員,于2015年3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榮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紅秋,被上訴人合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連寶、陳富倫,秦皇島二建的委托代理人劉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榮盛公司是否應對秦皇島二建給付合利公司的貨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相關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二、原審判決將違約金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是否適當。
關于本案的第一個焦點問題。從三方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書》內容看,榮盛公司已經(jīng)明確承諾監(jiān)管并負責協(xié)議款項支付到合利公司的賬戶,該協(xié)議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榮盛公司應當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監(jiān)督并負責秦皇島二建將款項支付給合利公司,但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在三方約定的還款期間內,榮盛公司違反協(xié)議約定,未按還款協(xié)議的約定將款項支付到合利公司的賬戶。本案中,榮盛公司承諾承擔此項義務,是因為其作為開發(fā)商的身份具有對秦皇島二建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能力,榮盛公司有保證該款項支付到合利公司賬戶的意思,但榮盛公司在監(jiān)督管理期間未盡監(jiān)管責任,在履行監(jiān)督義務時存在著過錯,對此給合利公司造成的損失及違約金,榮盛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的規(guī)定:“未盡監(jiān)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睒s盛公司應當對秦皇島二建欠合利公司的混凝土款及違約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讓榮盛公司對秦皇島二建欠合利公司的混凝土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不當,本院對此作出調整。
關于本案的第二個焦點問題。本案是買賣合同,榮盛公司上訴提出的《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jù)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現(xiàn)已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第四款 ?對買賣合同案件違約金的計算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痹瓕彿ㄔ航Y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已支持榮盛公司關于違約金過高的訴訟請求,并且以合利公司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對違約金作出相應的調整,對違約金數(shù)額的計算并未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對此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唐某合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822762.5元,并自2013年4月25日起按本金8822762.5元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唐某合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撤銷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唐某榮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唐某榮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計算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916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84160元,由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73559.33元由唐某榮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榮盛公司是否應對秦皇島二建給付合利公司的貨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相關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二、原審判決將違約金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是否適當。
關于本案的第一個焦點問題。從三方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書》內容看,榮盛公司已經(jīng)明確承諾監(jiān)管并負責協(xié)議款項支付到合利公司的賬戶,該協(xié)議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榮盛公司應當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監(jiān)督并負責秦皇島二建將款項支付給合利公司,但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在三方約定的還款期間內,榮盛公司違反協(xié)議約定,未按還款協(xié)議的約定將款項支付到合利公司的賬戶。本案中,榮盛公司承諾承擔此項義務,是因為其作為開發(fā)商的身份具有對秦皇島二建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能力,榮盛公司有保證該款項支付到合利公司賬戶的意思,但榮盛公司在監(jiān)督管理期間未盡監(jiān)管責任,在履行監(jiān)督義務時存在著過錯,對此給合利公司造成的損失及違約金,榮盛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的規(guī)定:“未盡監(jiān)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睒s盛公司應當對秦皇島二建欠合利公司的混凝土款及違約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讓榮盛公司對秦皇島二建欠合利公司的混凝土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不當,本院對此作出調整。
關于本案的第二個焦點問題。本案是買賣合同,榮盛公司上訴提出的《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jù)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現(xiàn)已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第四款 ?對買賣合同案件違約金的計算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痹瓕彿ㄔ航Y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已支持榮盛公司關于違約金過高的訴訟請求,并且以合利公司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對違約金作出相應的調整,對違約金數(shù)額的計算并未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對此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唐某合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822762.5元,并自2013年4月25日起按本金8822762.5元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唐某合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撤銷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唐某榮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唐某榮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計算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916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84160元,由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73559.33元由唐某榮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趙國棟
審判員:王洋
審判員:張建岳
書記員: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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