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開平區(qū)唐馬路51號。
法定代表人:趙西勤,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市開平區(qū)栗某某奔各莊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賀秀立,職務,村主任。
原告唐某鑿井有限公司與被告唐某市開平區(qū)栗某某奔各莊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玉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鑿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秋峰、被告唐某市開平區(qū)栗某某奔各莊村民委員會負責人賀秀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唐某市鑿井有限公司為被告村里打井,被告拖欠打井款的事實清楚,原告主張被告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辯認為村里賬簿中沒有該筆欠款,給村民打井是國家政策,是水務局給出資打的,原告應該找水務局結賬,前任村委會主任履行還款義務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與被告無關,原告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辯解意見沒有提交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某市開平區(qū)栗某某奔各莊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所欠原告唐某鑿井有限公司打井款15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元,由被告唐某市開平區(qū)栗某某奔各莊村民委員會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玉榮
書記員: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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