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住所地:唐某市豐南區(qū)花園路5號。
組織結構代碼:L2505461-4。
經(jīng)營者:幺明一,該車隊隊長。
原告委托代理人董衛(wèi)忠,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豐南區(qū)文化大街與青年路交口。
組織機構代碼:75402323-4。
負責人:董懷瑞,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永剛,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晶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的委托代理人董衛(wèi)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永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3時50分許,李群永駕駛無號牌自卸車沿曹妃甸工業(yè)區(qū)濱海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與唐曹路交叉口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司機鄭程林駕駛的冀B×××××、冀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兩車輛受損,李群永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十一大隊出具唐公交(2013)第1147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因交通事故發(fā)生地曹妃甸工業(yè)區(qū)唐曹高速連接線與濱海道交叉路口為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而雙方陳述相互矛盾,不能確定任何一方違反信號燈通行規(guī)定,此路口無監(jiān)控錄像且無其他證據(jù),故無法確認李群永、鄭程林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的合理損失為:車輛損失費23500元,公估費1180元,存車費2176元,施救費2500元,鄭程林酒精檢驗費400元,李群永尸體檢驗費1000元,冀B×××××號車輛檢驗費300元,李群永駕駛的無號牌重型自卸貨車檢驗費300元,合計31356元。本院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中載明:依據(jù)公平原則,認定李群永與鄭程林負此次交通事故50%的同等責任。李群永的近親屬燕水榮、李方生、丁鳳枝、李陽、李賽楠賠償幺明一損失16678元。
同時查明,冀B×××××\冀B×××××掛車的所有人為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幺明一為該汽車總隊的經(jīng)營者,且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分別為260000元、1288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3日。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上述事實,由經(jīng)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原告提交的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營運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負責人身份證明;冀B×××××\冀B×××××車行駛證、司機鄭程林駕駛證復印件;冀B×××××\冀B×××××車保險單復印件;唐公交(2013)第1147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復印件;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報告書、公估費票據(jù);存車費、施救費票據(jù);酒精檢驗費、尸體檢驗費票據(jù);兩車輛檢驗費票據(jù);本院(2014)曹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原告委托代理人董衛(wèi)忠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劉永剛的當庭陳述等。
本院認為,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作為冀B×××××\冀B×××××號掛重型半掛車的被保險人,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車輛損失險、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chǎn)損失,保險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機動車輛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本院(2014)曹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是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的各項損失共計31356元。扣除原告負責人幺明一已獲賠償?shù)?6678元,剩余1467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因公估費、存車費、車輛檢測費、酒精檢測費及尸體檢驗費均為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避免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屬于保險賠償?shù)姆秶?,故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不予賠償?shù)闹鲝?,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給付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保險賠償金1467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在七日內(nèi)交納上訴費166元,逾期交納視為放棄上訴。
附:賠償款賬號:40×××28,開戶行:唐海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收款單位:唐某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 晶
書記員: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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