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中科電器設備有限公司,住唐山市路南區(qū)五交化市場B座18號。
法定代表人:黃建樂,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唐鳳芝,河北中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寸長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學清路9號匯智大廈08A0315室。
法定代表人:華奇平,職務總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唐山中科電器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寸長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唐山中科電器設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唐山中科電器設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30元,減半收2515元,由原告唐山中科電器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代理審判員 鄭晴月
書記員:孫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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