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咸豐縣。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俊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咸豐縣。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義,湖北勇鑫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沐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咸豐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金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豐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江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豐縣。
張俊雅、唐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咸豐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6民初181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作為接受勞務一方,享受了提供勞務一方帶來的經濟效益,理應對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的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故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比例明顯過低,顯失公平。李沐韋辯稱,對上訴人的上訴意見沒有意見,被上訴人應當賠償上訴人的全部損失。黃金龍辯稱,死者張某原系李沐韋的丈夫,被上訴人不知道他們已經離婚,上訴人張俊雅是李沐韋女兒,所以她說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江威未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張俊雅、唐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三被告向二原告共同賠償張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613427.50元,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李沐韋、黃金龍、張江威合伙經營汽車,并于2016年12月4日簽訂合伙購車協(xié)議。協(xié)議載明:“三方共同出資十八萬元購買咸豐蒙恩物流有限公司東風牌掛車一臺(原屬張江威掛靠公司),車頭牌號鄂Q×××××、掛車牌號鄂Q×××××,三方共同約定風險共存,利益共均”。三被告合伙的車輛交由張某駕駛,按照運輸目的地情況給予駕駛員報酬,車輛經營由張江威和張某共同管理。張某輝持有A2類駕駛證鄂Q×××××5鄂Q×××××掛汽車登記所有人為李沐韋。2017年1月8日16時40分左右張某輝駕駛該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杭州繞城高速G2501往上海方向32公里+750米處附近發(fā)生交通事故張某輝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浙江省公安廳高速交通警察總隊杭州支隊經現(xiàn)場勘驗和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車輛轉向、制動系統(tǒng)、輪胎均符合相關規(guī)定。并根據相關證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結論為張某輝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情況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車頭、車身左側碰撞高速公路中央護欄和龍門架立柱,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張某輝戶籍地咸豐縣坪壩××鎮(zhèn)土司壩村××組組。2017年4月1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戶籍被注銷張某輝的喪葬事宜由張俊雅承擔張某輝與被告李沐韋(即李玉平)于2006年10月24日協(xié)議離婚張某輝死亡前同住親屬為原告唐某某、張俊雅。再查明,發(fā)生事故的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未投保車上人員險。被告李沐韋、黃金龍陳述事故發(fā)生后,為處理事故相關事宜支付了部分費用,黃金龍支付交通和食宿費用10700元。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張某輝為三被告駕駛合伙經營的汽車,形成勞務關系張某輝在駕駛合伙車輛過程中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向三被告主張損害賠償,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按照過錯承擔責任張某輝在駕駛車輛過程中,遇情況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三被告雖然雇傭的具備相應準駕資質駕駛員,提供的車輛符合技術規(guī)范,但對合伙經營事務的管理上,過于信賴駕駛員,安全生產意識不強,預防風險措施不完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院酌定30%。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三被告系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提供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城南社區(qū)居委會的證明,被告無異議,但只能證張某輝2016年1月8日前的居住情況,不能證明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7張某輝的居住情況。根據查明的事實張某輝生前一直在城鎮(zhèn)從事駕駛員工作,其收入主要還是來源于城鎮(zhèn),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死亡賠償金可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張某輝死亡賠償金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為:29386元/年×20年=587720元。喪葬費為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六個月平均工資,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為:51415元/年÷12月×6月=25707.50元。被告李沐韋、黃金龍陳述,發(fā)生事故后,赴事故地處理相關事務,支出了部分費用,但未提供相關證據,故該院不予處理。被告黃金龍張某輝是實際合伙人的意見,與合伙購車協(xié)議不符,該院不予采納。被告張江威經該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該院依法缺席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李沐韋、黃金龍、張江威共同賠償原告唐某某、張俊雅張某輝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30%計184028.25元,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唐某某、張俊雅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68元,原告唐某某、張俊雅負擔2498元,被告李沐韋、黃金龍、張江威共同負擔1070元。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張俊雅、唐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沐韋、張江威、黃金龍?zhí)峁﹦趧照呤芎ω熑渭m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咸豐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6民初18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0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該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事道路運輸工作是具有高度危險的活動,受雇司機的生命健康承受著巨大風險,其獲得的工資待遇與其承受的風險不具有對等性。因此,按照利益、風險、責任一致的原則,雇主對雇傭活動中所產生的風險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浙江省公安廳高速交通警察總隊杭州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張某輝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的行為與涉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張某輝對其死亡的發(fā)生有過錯,張俊雅、唐某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沐韋、張江威、黃金龍作為雇主對雇張某輝的職業(yè)活動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義務,應當承擔雇張某輝在雇傭活動中所產生的風險,故李沐韋、張江威、黃金龍對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認定張某輝死亡賠償金587720元,喪葬費為25707.50元,共計613427.5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但一審判決李沐韋、張江威、黃金龍共同承擔30%的責任不當,應當予以糾正。結合本案案情,及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本院認為李沐韋、張江威、黃金龍張某輝承擔同等責任較為適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李沐韋、張江威、黃金龍作為個人合伙的合伙人,按照其合伙協(xié)議,三人應當平均承擔責任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唐某某、張俊雅各項損失按50%的比例計算應為306713.75元,應當由李沐韋、張江威、黃金龍分別賠償102237.92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余下?lián)p失由張俊雅、唐某某自己負擔。綜上所述,唐某某、張俊雅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咸豐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6民初181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湖北省咸豐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6民初181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李沐韋、張江威、黃金龍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分別賠償唐某某、張俊雅各項損失102237.92元,李沐韋、張江威、黃金龍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唐某某、張俊雅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568元,由李沐韋、黃金龍、張江威負擔1784元,唐某某、張俊雅負擔178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367元,由李沐韋、黃金龍、張江威負擔1683.5元,唐某某、張俊雅負擔1683.5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書記員(兼) 彭小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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