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唐某某(曾用名唐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登記地址成都市高新區(qū),現(xiàn)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
委托代理人周杰,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巖,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欣毓,北京市大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賈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及反訴原告賈某某與反訴被告唐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分別于2016年3月7日、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馬靜波適用簡易程序合并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杰,被告(反訴原告)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欣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21日,被告與三河市蓮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位于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行宮西大街南側、該公司商業(yè)用地西側意華廣場911176號房屋(以下簡稱涉訴房屋)一套,付款方式為首付加銀行按揭貸款。2011年7月,原告(以案外人汪軍的名義)與被告通過北京滿意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被告將涉訴房屋出售給原告,房屋總價款為88萬元,首付款為44萬元。原告以汪軍的名義交付了購房款40萬元。2012年2月8日,原告作為購買方,被告作為出賣方簽訂《房屋買賣補充協(xié)議》,約定:一、雙方明確購房人及出資人為原告。二、首付款余款4萬元由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前交付被告。三、由于原告在購房當?shù)夭荒苻k理銀行按揭貸款,因此無力一次性支付余下購房款44萬元,該筆款項由原告于2012年11月前交付2萬元給被告。由于被告現(xiàn)有418900元銀行按揭貸款未交付銀行,為不影響被告利益,被告尚欠銀行的418900元貸款自2012年3月份開始,該筆貸款本息由原告代被告向貸款銀行交付(由被告提供詳細銀行卡號,由原告每月按時交付)。原告代被告交付的銀行貸款本金(利息不計)在以后原告應付被告購房款418900元中抵扣,以實際交付本金數(shù)額為準計扣。四、由于原告購買的該房現(xiàn)已由原告實際居住,該房產權尚未過戶給原告,雙方約定該房屋產權證及相關手續(xù)原件由被告交付原告留存,原告出具收到上述證件收條給被告,該房屋產權待被告至購房時計滿5年后再行過戶給原告,原告在正式辦理過戶手續(xù)時一次性付清尚未付清的房款?!?012年3月13日,原、被告與北京滿意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協(xié)議解除了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房屋買賣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于當日為原告出具收條一份,載明收到原告交付涉訴房屋購房款441000元;于2012年11月2日為原告出具收條一份,載明收到補充協(xié)議第三條中的房款2萬元。原告按照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自2012年3月開始按月代替被告向中國建設銀行廊坊燕郊開發(fā)區(qū)支行償還貸款本息。涉訴房屋于2014年11月22日滿足雙方約定的過戶時間條件。2015年,雙方曾協(xié)商辦理涉訴房屋過戶事宜未果。2016年2月,原、被告雙方再次就辦理涉訴房屋過戶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訴至本院。涉訴房屋自2012年1月開始至今由原告居住,且因尚欠中國建設銀行廊坊燕郊開發(fā)區(qū)支行購房貸款,以該行作為抵押權人辦理了抵押登記。經本院詢問,原告表示可以提供資金代為清償銀行貸款以消滅抵押權。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向本院提交的書證、視聽資料等相關證據(jù)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應依法審查雙方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及是否能夠繼續(xù)履行、是否應予解除。
本訴部分,原、被告于2012年2月8日簽訂的《房屋買賣補充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依照該補充協(xié)議第四條“涉訴房屋產權待賈某某至購房時計滿5年后再行過戶給唐婭”的約定,涉訴房屋自2014年11月22日起滿足雙方約定的過戶時間條件,原告在此時間之后均可依照協(xié)議約定請求被告履行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義務?,F(xiàn)被告以涉訴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不屬于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為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再履行合同,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結合涉訴房屋已于2012年7月13日辦理了房權證,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可以提供資金代為清償中國建設銀行廊坊燕郊開發(fā)區(qū)支行的貸款以消滅抵押權,并不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等相關事實,可知原、被告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已不存在事實及法律上的障礙,原告要求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涉訴房屋過戶登記的訴訟請求正當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維護。依照該買賣補充協(xié)議第三條“唐婭代賈某某交付的銀行貸款本金(利息不計)在以后唐婭應付賈某某的購房款418900元中扣抵,以實際交付本金數(shù)額為準計扣”的約定,如果被告在雙方約定的過戶時間條件成就時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則原告可以節(jié)省向銀行按月支付的購房貸款利息。依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電話錄音,可以確認原告于2016年2月向被告主張協(xié)助辦理涉訴房屋過戶登記。被告口頭答應卻未履行協(xié)助義務,構成違約,故應從違約的次月(即2016年3月1日)起賠償原告因遲延辦理過戶登記產生的償還銀行貸款利息損失?,F(xiàn)原告主張從起訴之日起計算,相差部分,視為原告自動放棄。
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以反訴被告明知涉訴房屋系反訴原告與其丈夫張魯?shù)姆蚱薰餐敭a,反訴原告出售涉訴房產未取得張魯書面授權為由主張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補充協(xié)議,由反訴被告返還相關證件原件,返還涉訴房屋,接受購房款,并要求反訴被告支付占用涉訴房屋期間的租金。對此,本院認為,反訴原告的丈夫張魯雖未在房屋買賣補充協(xié)議上簽字,亦未向反訴原告出具出售房屋的書面授權,但綜合房屋買賣交易習慣中往往由夫妻之間一人出面簽訂合同,反訴被告自2012年1月起至今已達4年多時間一直居住于涉訴房屋中并一直按月代替反訴原告向銀行交納貸款本息等實際情況,反訴原告稱其丈夫張魯對其出賣涉訴房屋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反訴原告提交的署名為“張魯”的情況說明及署名為“高崇”的情況說明,因二人未出庭,本院無法核實該兩份情況說明的真實性,故本院對該兩份書證不予采信。本院依此確認反訴原告的丈夫張魯對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出售涉訴房屋知情并同意。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補充協(xié)議》依法成立并生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補充協(xié)議》中未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且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未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反訴原告主張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補充協(xié)議,無相關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維護。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代被告賈某某償還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行宮西大街南側、該公司商業(yè)用地西側意華廣場911176號房屋在中國建設銀行廊坊燕郊開發(fā)區(qū)支行的貸款(數(shù)額以銀行出具的憑證為準),撤銷抵押權。
二、被告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協(xié)助原告唐某某辦理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行宮西大街南側、該公司商業(yè)用地西側意華廣場911176號(房產證號:三河市房權證燕字第××號)房屋的過戶登記。
三、原告唐某某以代替被告賈某某償還貸款銀行自2012年3月至撤銷抵押權登記手續(xù)辦理完畢當月的貸款本金及撤銷抵押權產生的費用折抵應給付被告賈某某的購房余款(以419000元為限,多退少補)。
四、被告賈某某賠償原告唐某某因遲延辦理過戶登記所產生的償還銀行貸款利息損失(從2016年3月8日起至涉訴房屋撤銷抵押權登記手續(xù)辦理完畢之日止,具體數(shù)額依據(jù)銀行出具的憑證計算)。
五、駁回反訴原告賈某某的全部反訴請求。
以上三、四項內容于房屋過戶登記辦理完畢當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101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58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賈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景勝 代理審判員 馬靜波 人民陪審員 王 寧
書記員:孫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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