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鄂,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漁洋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關某某,系唐某某之妻。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俊濤,湖北三雄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唐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唐某某、關某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繼雄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強、王明兵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唐某某、唐某某原系同屋居住,后雙方分開建新房,但仍屬鄰居。唐某某建房后仍然要通過唐某某老屋山墻邊到家。
唐某某與唐某某為原老屋堂屋使用地產(chǎn)生爭議,唐某某起訴被告要求確認其半間堂屋的使用權,唐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在唐某某必須經(jīng)其老屋山墻邊通過的道路上,立木柱撐老屋樓枕,在入口處砌石改田,使原摩托車可通行的道路不能通行。
2015年9月2日,原審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現(xiàn)場查看,唐某某、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鄂參加,進行了查看測量。該路從鄉(xiāng)村路的入口處至唐某某屋角約60米,寬約2米,中間有約10米經(jīng)過唐某某老屋山墻滴水內。路中,在老屋山墻外最寬處3.3米,其他地方2米到2.5米。接鄉(xiāng)村路的入口,砌石頭改田長約4米,寬約3.3米,種上了包谷。老屋山墻到滴水寬約2.7米,立木柱9根撐樓枕,長約10米(前后滴水),靠山墻邊堆砌的有燒柴。從道路入口至唐某某老屋西邊墻長約14米。該道路的坎下,東邊為唐某某田,西邊為唐某某的田,之間以小路為界。通道第二個坎下,接鄉(xiāng)村路有一小路,接上一塊唐某某、唐某某田間小路界,長約12.2米。路南靠東邊3.2米寬的田是鄒建群(讀音)的,西邊為唐某某的田。此條小路抵坎邊寬約2米,窄約0.5米(靠西邊有巖石)。
2014年4月2日,唐某某申請三教廟村調解委員會調解其老屋地基使用權,及通行糾紛,但調解未果。調解意見:唐某某要求唐某某把老地基給唐某某,另付5000元誤工費,唐某某同意付5000元誤工費,別給10000.00元作修路占地補償,老地基有爭議不宜全部給唐某某;唐某某在2015年3月26日拖石頭將唐某某長期通行的人行道及摩托車道堵住,屬有損社會公德行為,應立即拆除。
原審判決另認定,唐某某請求賠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
唐某某、關某某一審訴訟請求:唐某某立即排除妨害,賠償其損失42000元,精神撫慰金14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唐某某與唐某某系鄰居,雙方理應在生產(chǎn)生活中互諒互讓,相互提供方便。唐某某主張通行道路雖要經(jīng)過唐某某老屋山墻滴水之內,但已經(jīng)形成歷史事實,離鄉(xiāng)村公路又是最近之路,唐某某在入口處砌石改田,老屋山墻立柱,改變了原來通行道路的寬度,妨害了唐某某正常通行。唐某某請求賠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充分,不予支持。如雙方和平協(xié)商,唐某某給予占地補償,將原通行道路改到下面小路上,占地面積較少,方便生產(chǎn)和生活,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矛盾。但現(xiàn)雙方矛盾太深,各自固執(zhí)己見,一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谏鲜隼碛?,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唐某某在判決生效的十日內,撤除道路入口砌石改田、老屋山墻靠路外的六根木柱,恢復其原來通行道路的原貌。如逾期排除妨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二、駁回唐某某要求賠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的請求。原審法院同時一并決定,一審案件受理費885元,由唐某某負擔500元,唐某某、關某某負擔335元。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對案涉老屋的有關情況進行了核實,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長樂坪鎮(zhèn)三教廟村委會向本院出具證明:“……目前情況唐某某的母親確實住在老屋內,但該老房在審批時是以拆屋建屋為依據(jù)審批,新房建成后,該老屋應該拆除,室內也不應再有人居住?!?/p>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辈粍赢a(chǎn)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受到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相鄰權等的限制;如行使權利不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受損害方有權尋求法律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本唧w本案中,唐某某在唐某某通行必經(jīng)的田邊、屋檐下堆砌石塊、架設木柱,損害了唐某某的通行權,唐某某請求排除妨礙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唐某某關于其系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不受限制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唐某某所稱架設木柱是出于老屋安全考慮的理由,首先,從時間上審查,唐某某是在與唐某某發(fā)生糾紛不久后實施該行為,難以排除主觀惡意的嫌疑;其次,根據(jù)雙方當事人所在村委會的證明,該老屋本應在新屋建成后拆除,唐某某以本應拆除的老屋的安全性為由主張其架設行為合法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唐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經(jīng)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唐某某已預交),由唐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繼雄 審判員 劉 強 審判員 王明兵
書記員: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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