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縣北羅鎮(zhèn)牛駱北羅村。
法定代表人:駱瑞卿,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鵬澤,唐縣向陽街九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娜,唐縣向陽街九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維,河北一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顧某某、石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鵬澤、安娜,被告顧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顧某某償還原告替其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廣濟支行償還的貸款27000元,賠付原告違約金10400元,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代理費(律師費)3000元由二被告連帶承擔,以上共計40400元,2、判令被告顧某某依法立即償還剩余貸款及利息,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顧某某簽訂一份貸款購車合同,約定原告將一輛福田牌汽車出售給顧某某,發(fā)動機型號為:F007311,車架號為:LVAV2MBB6FC002582。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為被告顧某某申請辦理了貸款并交付了車輛,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原告為被告顧某某提供了保證。后被告石某某應被告顧某某請求為其對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提供反擔?!,F(xiàn)顧某某未按約定履行貸款購車合同約定的如期足額還款義務。因此對原告的經(jīng)濟、資信造成了嚴重的損失。依據(jù)合同約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在本案中,原告主體不適格,本案中被告是按揭購買的車輛,原告與被告顧某某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雖然原告已為被告償還部分貸款,原告可以行使追償權,本案中原告以買賣合同為由起訴被告顧某某,主體不適格。2、被告顧某某陳述自己是名義車主,實際車主為被告石某某,車的首付款和月供都是被告石某某負擔的,與被告顧某某無關,被告顧某某不承擔任何責任。3、原告訴求的違約金及律師費我方不認可,本案并沒有產(chǎn)生違約金。4、原告起訴書中請求第二項訴訟請求不予認可,此項請求應由銀行提出。
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jù):
證據(jù):1、唐縣興旺汽貿(mào)資質(zhì),證明原告的基本信息;被告的身份信息,證明被告的基本信息。2、被告貸款購車合同。完稅證明、購車發(fā)票,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同關系。3、信用卡購車分期申請表、個人貸款談話筆錄、該車大綠本(抵押登記)、被告與銀行購車分期付款合同(顯示卡號)個人信用查詢情況及授權書,證明被告已為購車自愿以在原告處所購車輛在廣濟支行辦理分期貸款并辦理抵押。4、原告向銀行出具為被告的擔保函、推舉保證函、原告與銀行擔保承諾書、原告與銀行分期付款合作協(xié)議、擔保合同,證明原告為其在銀行擔保。5、被告二身份證復印件、保證書一份,證明二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保證。6、銀行出具欠款證明、被告逾期不還后原告向被告一信用卡的打款記錄,證明被告因未定期還款,原告為其還款(被告已實際違約)。7、代理費發(fā)票一張、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1、2、3、4、5沒有異議。
對證據(jù)6真實性沒有異議,具體數(shù)額請法院核實。
對證據(jù)7代理發(fā)票不認可,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對委托合同沒有異議。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1、2、3、4、5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作證。
對證據(jù)6系銀行出具并加蓋單位公章,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jù)7代理費發(fā)票系收據(jù),故對其律師代理費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與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顧某某簽訂一份貸款購車合同,約定原告將一輛福田牌汽車出售給顧某某,發(fā)動機型號為:F007311,車架號為:LVAV2MBB6FC002582。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為被告顧某某申請辦理了貸款并交付了車輛,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原告為被告顧某某提供了保證,后石某某應顧某某請求為其對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F(xiàn)顧某某未按約定履行貸款購車合同約定的如期足額還款義務。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替其被告顧某某還款27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顧某某、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與被告顧某某汽車買賣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原告為被告顧某某向銀行擔保并代其償還了銀行欠款27000元,本案案由應為追償權糾紛,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顧某某、石某某之間的《擔保合同》以及向銀行出具的《擔保函》、《推舉保證函》、《擔保承諾書》、《擔保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確認有效。原告代為被告顧某某償還前述債務后,有權向被告追償。原告請求的違約金10400元、代理費(律師費)3000元以及要求被告顧某某依法立即償還剩余貸款及利息,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顧某某償還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代償款27000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被告石某某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0元,由原告唐縣興旺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268元(已交納),由被告顧某某、石某某負擔542元。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二喜
人民陪審員 牛同剛
人民陪審員 楊占秋
書記員: 王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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