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系死者唐鳳榮丈夫。
原告:唐某某。系死者唐鳳榮長女。
原告:唐鑫淼。系死者唐鳳榮次女。
原告:唐鑫旺。系死者唐鳳榮長子。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趙中偉,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立國。
被告:趙某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家謀,男,該公司經(jīng)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00935959989J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衛(wèi)國路259號。
委托代理人:劉超楠,河北江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唐鑫淼、唐鑫旺與被告趙立國、趙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韋鳳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唐鑫淼、唐鑫旺的委托代理人趙中偉,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超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立國、趙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部分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致唐鳳榮死亡,給其近親屬即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唐鑫淼、唐鑫旺造成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失,被告趙立國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唐鳳榮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根據(jù)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被告趙立國承擔50%事故責任、唐鳳榮承擔50%事故責任為宜。被告趙某某系冀B×××××機動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被告趙立國、趙某某未到庭,無證據(jù)證明被告趙某某存在過錯,被告趙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趙立國為冀B×××××機動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對于四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nèi)依據(jù)被告趙立國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部分,由被告趙立國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四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20994.08元(醫(yī)療費20834.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四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389873.35元(護理費367.59元+交通費300元+誤工費216.76元+喪葬費26204.5元+死亡賠償金22102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376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8000元),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110000元;四原告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范圍的事故損失為145923.72元(291847.43元(20994.08元-10000元+389873.35元-110000元+火化費等980元)×50%],未超過50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145923.72元。被告平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已為四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應從其賠償款中扣除。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第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唐鑫淼、唐鑫旺事故損失人民幣12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唐鑫淼、唐鑫旺事故損失人民幣145923.72元,合計人民幣265923.72元??鄢桓嬷袊桨藏敭a(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墊付款1000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再實際給付255923.7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駁回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唐鑫淼、唐鑫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9元,減半收取849.5元,被告趙立國承擔424.75元、四原告承擔424.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鳳俠
書記員:吳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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