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哈爾濱金都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阿城區(qū)牌路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常生,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雅鳳,黑龍江航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忠坤,黑龍江航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再審申請人哈爾濱金都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金都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張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3)阿民一初字第3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金都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遺漏訴訟主體,應追加孟凡林為本案的被告,張某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工程尚未進行驗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故申請對本案再審。
張某提交意見稱: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金都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依據金都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與張某簽訂的工程分包補充協議書可以證實,本案簽訂合同的主體系金都公司與張某,孟凡林僅系金都公司的代表人,并不是合同中的一方主體,其代表金都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金都公司承擔,故本案不存在遺漏訴訟主體的問題。關于金都公司提出的張某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工程尚未進行驗收問題,經查,張某施工結束后,孟凡林及該工地的工長藏成久代表金都公司為張某出具了工程量承認單和驗收單,表明該工程已驗收合格,故金都公司的此項主張亦不能成立。
綜上,哈爾濱金都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哈爾濱金都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曲海濤 審判員 徐 輝 審判員 景學武
書記員: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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