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爾濱躍興物流鋼材市場順鑫鋼材經(jīng)銷處,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躍興街8號4-110室,組織機構代碼68602XXXX。
經(jīng)營人初長斌,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學府路1號福順尚都2棟1單元21層1號,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劉彥文,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金祥,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裕鐵物資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田地街2號副B區(qū)204號攤位,組織機構代碼08602XXXX。
法定代表人陳淑云,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
原告哈爾濱躍興物流鋼材市場順鑫鋼材經(jīng)銷處訴被告哈爾濱裕鐵物資貿(mào)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哈爾濱躍興物流鋼材市場順鑫鋼材經(jīng)銷處的委托代理人劉金祥,被告哈爾濱裕鐵物資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被告在原告處購買鋼材,未立即清結(jié)貨款,2014年9月30日被告給原告出具票號01281156、數(shù)額為190,758.55元的轉(zhuǎn)賬支票一張以支付貨款,該支票出現(xiàn)空存,原告沒有收取到貨款。2014年10月9日被告又在原告處購買2896.25元的貨物,貨款也未給付,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合計193,654.8元。2014年12月1日被告以銀行匯款形式給付原告貨款150,000元,對此款原告當庭認可收到。至訴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43,654.8元?,F(xiàn)原告以被告不履行付款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給付拖欠貨款193,654.8元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給付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并要求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被告于庭審中辯稱除150,000元還款外還給付過原告10,000元,但未舉示證據(jù)證實,原告對此事實亦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作為供方已履行供貨義務,被告作為買方應履行支付貨款義務。因被告未能舉示證據(jù)證明另10,000元的還款,故對被告該答辯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原、被告舉示的證據(jù)、庭審陳述證實被告拖欠原告的貨款數(shù)額應為43,654.8元,被告應給付原告該數(shù)額的貨款;原告已明確收到150,000元還款仍將該部分標的加入起訴標的,該部分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時訴訟費應依法由原告承擔。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無證據(jù)證實付款時間約定,因此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支票時間應視為被告履約時間,被告給付的支票空頭證實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由于雙方未約定違約金標準,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比照同期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賠償原告利息損失,原告主張利息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訴訟主張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除150,000元還有10,000元還款的答辯主張,因未舉示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哈爾濱裕鐵物資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
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哈爾濱躍興物流鋼材市場順鑫鋼材經(jīng)銷處拖欠貨款43,654.8元。
被告哈爾濱裕鐵物資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
起十日內(nèi)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給付原告哈爾濱躍興物流鋼材市場順鑫鋼材經(jīng)銷處自2014年9月30日至付清40,758.55元貨款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款。
被告哈爾濱裕鐵物資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
起十日內(nèi)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給付原告哈爾濱躍興物流鋼材市場順鑫鋼材經(jīng)銷處自2014年10月10日至付清2896.25元貨款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款。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73元,此款原告已預付,由原告負擔3300元,被告負擔873元,此款被告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葛秀蓮 人民陪審員 王民花 人民陪審員 李懿菲
書記員:劉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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