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爾濱老年人大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大新街-291號。
法定代表人:張麗華,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偉,黑龍江朗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柏某職業(yè)培訓學校,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大方里街87號。
法定代表人秦書麗,投資人。
第三人:劉力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原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柏某職業(yè)培訓學校校長,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原告哈爾濱老年人大學與被告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柏某職業(yè)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柏某學校)、第三人劉力國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龐志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哈爾濱老年人大學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偉以及第三人劉力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柏某學校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哈爾濱老年人大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簽訂的《哈爾濱老年人大學柏某校區(qū)辦學協(xié)議》;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其代收的學費人民幣18535元;3、判令第三人劉力國對返還18535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5年10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哈爾濱老年人大學柏某校區(qū)辦學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提供辦學資質、負責柏某校區(qū)的招生、教師聘請、教學安排、部分教學設備采購等工作,并按照黑龍江省物價廳、財政廳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取學費;被告負責提供教學場地、水、電,負責衛(wèi)生,并派管理人員按照原告的要求承擔日常管理工作。雙方在上述協(xié)議中約定柏某校區(qū)收繳的學費出去教師講課費后凈利潤按照5:5的比例分配。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嚴格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義務,開展招生工作,共招生兩期,其中,第二期于2016年1月招生,共招生141人,在此期間,被告代收學費共計人民幣18535元,該款項未向原告上繳,并且,被告沒有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诒桓孢`約,原告在無法正常開課的情況下,向141名學員退還學費人民幣18535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其代收的學費。
劉力國辯稱:同意第一項和第二項訴訟請求;不同意第三項訴訟請求。我是學校的員工,不承擔學校的債務,學費18535元的確是學校收到的,用于學校員工發(fā)工資,所以我本人不應該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柏某學校未答辯、未舉證。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0月22日,哈爾濱老年人大學與柏某學校簽訂《哈爾濱老年人大學柏某校區(qū)辦學協(xié)議》,協(xié)議中約定:柏某學校負責提供3個固定教室、飲用水、電機衛(wèi)生清掃等,收繳的學費全額,除去支付教師講課費后的凈利潤,按照5:5的比例分配。協(xié)議書有效期一年,自協(xié)議簽訂后哈爾濱老年人大學開始正式教學之日起生效。簽約雙方如不能按規(guī)定履行各自責任,均視為違約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015年10月第一期招生,共收費24930元,該筆費用上繳至哈爾濱市老年人大學。2016年1月第二期招生,共收費18025元,該筆費用由柏某學校收取,并未上繳至哈爾濱市老年人大學。由于柏某學校的原因,第二期課程未能準時開課。后哈爾濱老年人大學另行安排第二期交費學員上課。
本院認為,哈爾濱老年人大學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哈爾濱老年人大學與柏某學校之間存在合作辦學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該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柏某學校的原因,導致第二期課程未準時開課,給哈爾濱老年人大學造成另行開課的損失,故柏某學校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雙方簽訂的期限為一年,哈爾濱老年人大學提起訴訟時,合同已經到期,合同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故哈爾濱老年人大學主張解除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第三人劉力國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是柏某學校收取的學費,是職務行為,與其本人無關,故哈爾濱老年人大學主張劉力國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柏某職業(yè)培訓學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哈爾濱老年人大學學費18025元;
二、駁回原告哈爾濱老年人大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3元(原告預交),減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柏某職業(yè)培訓學校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給付原告哈爾濱老年人大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龐志瑩
書記員:呂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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