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睿翔藍??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
郎士超(北京大成(哈爾濱)律師事務所)
崔東睿
黑龍江中米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文玉(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
張穎姝(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
原告哈爾濱睿翔藍??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學府路52號哈爾濱理工大學科技園716房間。
法定代表人張宇,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郎士超,北京大成(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東睿,男,1976年8月15日生,漢族,該公司董事長,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告黑龍江中米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經開區(qū)南崗集中區(qū)長江路203-5號中浩華爾街C棟1-3層6號門市。
法定代表人盧新憲,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文玉,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穎姝,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哈爾濱睿翔藍??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黑龍江中米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哈爾濱睿翔藍??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600元,減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哈爾濱睿翔藍??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哈爾濱睿翔藍??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600元,減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哈爾濱睿翔藍??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孟慶瑩
書記員:紀榮欣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