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爾濱比家好老年公寓,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太平大街340號。
法定代表人劉煥旗,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侍育文,黑龍江輔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佟章威,黑龍江輔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公民身份號碼xxx,住哈爾濱市。
委托代理人王洪軍,黑龍江璽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哈爾濱比家好老年公寓與被告李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哈爾濱比家好老年公寓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75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88元,由原告哈爾濱比家好老年公寓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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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審判員 龐志瑩
書記員:郭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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