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爾濱星分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郵政街446號神州名邸B棟2單元1602室。
法定代表人翟影,女,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芝,黑龍江法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帥,女,1997年6月19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原告哈爾濱星分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分期公司)與被告高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星分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祥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帥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送達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分期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但被告取得筆記本電腦后,未按約定還款,其已構(gòu)成違約。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哈爾濱星分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欠款1017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高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孟慶瑩 代理審判員 關(guān)海東 人民陪審員 陳淑華
書記員:苑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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