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德強學校
李群
張博(黑龍江鴻旭律師事務所)
馮某某
張兆杰(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
原告哈爾濱德強學校,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公濱路58號。
法定代表人楊強,該單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群,男,該學校人事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博,男,黑龍江鴻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兆杰,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哈爾濱德強學校與被告馮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哈爾濱德強學校因不服哈香勞人仲字(2013)第119號仲裁裁決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訴。經(jīng)查,本案被告馮某某因不服同一仲裁裁決書,已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3)香民一初字第629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3)香民一初字第629號案件合并審理。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本院免收。
本院在審理原告哈爾濱德強學校與被告馮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哈爾濱德強學校因不服哈香勞人仲字(2013)第119號仲裁裁決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訴。經(jīng)查,本案被告馮某某因不服同一仲裁裁決書,已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3)香民一初字第629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3)香民一初字第629號案件合并審理。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本院免收。
審判長:蓋娟
書記員:趙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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