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爾濱慶緣電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嵩山路0號樓416室。
法定代表人:高金喜,男,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巖,黑龍江現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市東昌絕緣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平房區(qū)南紅街16號。
法定代表人:孫天玲,女,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哈爾濱慶緣電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哈爾濱市東昌絕緣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經審查,原告哈爾濱慶緣電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嵩山路0號樓416室,被告哈爾濱市東昌絕緣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哈爾濱市平房區(qū)南紅街16號,均不在香坊區(qū),故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法院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移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審判員 宋憶寧
書記員: 李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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