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匯生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團結鎮(zhèn)團結新區(qū)一街區(qū)4棟11號商服。
法定代表人:常國英,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東,
黑龍江率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紅麗,
黑龍江率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房圣力,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原告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匯生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生小貸公司)訴被告房圣力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匯生小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東、楊紅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房圣力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匯生小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房圣力立即償還貸款本金19.5萬元人民幣,利息150370元,本息合計345370元(計算至2017年9月30日)及至還清貸款本金時止的利息(利息按月2%計算);2.匯生小貸公司對房圣力抵押的房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房圣力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本案匯生小貸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所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執(zhí)行費、律師代理費。
房圣力未出庭,未提交書面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匯生小貸公司證據(jù)A1.匯生小貸公司借款申請書一份、抵押借款合同一份、抵押承諾書一份、房地產(chǎn)抵押物清單一份、農(nóng)墾新城認購書一份、黑龍江省單位往來資金結算票據(jù)一張;證據(jù)A2.房圣力銀行卡復印件一份、匯生小貸借款憑證一份;證據(jù)A3.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一份、還款承諾書一份;證據(jù)A4.房圣力還款確認統(tǒng)計表一份、應收未收利息明細表一份,能夠證明房圣力在匯生小貸公司取得貸款20萬元并以名下房產(chǎn)三聯(lián)單簽訂抵押合同,房圣力貸款后逾期未還本付息的事實,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6月20日,匯生小貸公司與房圣力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約定房圣力向匯生小貸公司借款20萬元,期限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月息2%,按月付息;房圣力以其“農(nóng)墾新城”8-6號門市房設定抵押。合同簽訂后,房圣力向匯生小貸公司支付利息1.6萬元、償還本金0.5萬元。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房圣力欠付利息140243.33元[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本金20萬元,利息118933.33元(20萬元×2%/月×2年5個月22天=118933.33元),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金19.5萬元,利息37310元(19.5萬元×2%/月×9個月17天=37310元,扣除房圣力已付利息1.6萬元)。借款到期后,匯生小貸公司多次催要本息未果。
本院認為,匯生小貸公司與房圣力訂立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成立并生效。房圣力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照約定清償剩余本金及利息,房圣力未清償剩余本金及利息是違約行為,應繼續(xù)履行,匯生小貸公司要求房圣力立即償還貸款本金19.5萬元、利息140243.33元(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2%計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匯生小貸公司要求對房圣力抵押的房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因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匯生小貸公司未取得抵押權,故匯生小貸公司主張對抵押房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房圣力立即給付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匯生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本金19.5萬元;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房圣力立即給付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匯生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利息140243.33元(按照月利息2%計算,以20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以19.5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及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9.5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息2%計算);
三、駁回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匯生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80.55元、公告費560元(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匯生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由房圣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秀英
人民陪審員 邱文友
人民陪審員 劉海龍
書記員: 梁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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