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匯鑫園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陸亞楠(黑龍江法昕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徐志安
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市匯鑫園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利民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興業(yè)路1號。
法定代表人王國明,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陸亞楠,黑龍江法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黑龍江省蘭西縣。
委托代理人徐志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樂業(yè)法律服務所,現(xiàn)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上訴人哈爾濱市匯鑫園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此簡稱匯鑫園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呼蘭區(qū)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2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上訴人匯鑫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陸亞楠,被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志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匯鑫園公司與王某某之間所形成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jīng)濟組織(統(tǒng)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在實際生活中,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了上述權利義務,即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而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jù)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本案中匯鑫園公司與王某某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故原審法院認定本案匯鑫園公司與王某某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雙方具有勞動關系正確。因此,對匯鑫園公司提出雙方之間為勞務關系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哈爾濱市匯鑫園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匯鑫園公司與王某某之間所形成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jīng)濟組織(統(tǒng)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在實際生活中,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了上述權利義務,即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而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jù)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本案中匯鑫園公司與王某某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故原審法院認定本案匯鑫園公司與王某某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雙方具有勞動關系正確。因此,對匯鑫園公司提出雙方之間為勞務關系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哈爾濱市匯鑫園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忠林
審判員:劉松江
審判員:安紅霞
書記員:鮑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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