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九通廣告有限公司
王傳坤(黑龍江正開律師事務所)
郭明飛(黑龍江正開律師事務所)
張某
王軍(黑龍江哈爾濱道外區(qū)正義法律服務所)
孫某某
原告哈爾濱市九通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文林街1號2單元2層3號。
法定代表人劉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傳坤,黑龍江正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明飛,黑龍江正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現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軍,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孫某某(×××),現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原告哈爾濱市九通廣告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某、孫某某委托廣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4日、6月16日、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后,原告因哈爾濱盛世華納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已在工商機關辦理了注銷登記為由,撤銷了對該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告法定代表人劉峰及委托代理人王傳坤、郭明飛,被告張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軍、被告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庭審中,原告為證明其主張事實成立,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一、2011年12月24日,原告與盛世公司簽訂的《廣告發(fā)布業(yè)務合同》1份。證明:1、雙方約定廣告單價為6200元/分,共計播出366天,合同約定總價款為4538400元。2、盛世公司應于201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付款。
經質證,二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1、原告訴訟請求為二被告給付廣告費671128元,并非其稱合同內約定的事實,現原告將事實、理由與訴訟請求相混淆;2、合同內約定廣告費為6200元/分,共計播出366天,合同總價款為4538400元,扣除尚欠671128元,剩余款項盛世公司已給付原告,原告應為二被告出具付款票據。
本院認為,二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二、2012年10月10日,盛世公司出具的欠條1份。證明:盛世公司欠原告8、9、10月份廣告費共計671128元。
經質證,二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原告提供的欠條內書寫的10月份欠廣告費288300元,但實際發(fā)生廣告費為251100元。
本院認為,二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告承認實際發(fā)生廣告費為251100元,對二被告質證意見予以采信。
證據三、黑龍江電視臺廣告合同書13份。證明: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了為盛世公司在黑龍江電視臺影視頻道播放“虹橋不孕不育”廣告。
經質證,二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1、在13份廣告合同履行過程中,大部分已履行完畢,但有部分予以停播。2、原告所舉13份廣告合同書的每月總金額分別為:1月份576600元、2月份539400元、3月份576600元、4月為558000元、5月份576600元、6月為558000元、7月份193233元、8月份288300元、9月(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7日)為65100元、9月(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9月30日)為285200元、10月(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9日)為285200元、10月(2012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31日)為74400元。對原告所舉5月份、7月份、10月份廣告費均有異議,認為5月份停播一天,損失費用18600元;7月份停播21天,1分鐘/天、14天30秒/天,共損失費用173600元;10月1日至10月19日,廣告由3分鐘減少至1分半鐘。
本院認為,二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對5月、7月、10月份廣告費有異議。經查,按合同第七條:“廣告單價6200元∕分,每日播出2分鐘”約定,5月廣告費約定為384400元;7月廣告費約定為384400元,10月廣告費約定為384400元。根據二被告申請:本院調取的黑龍江電視臺播出證明,對原告提供的與黑龍江電視臺播出證明數額吻合的5月廣告費為576600元;7月為402997元;10月為251100元廣告費予以確認。
證據四、黑龍江電視臺播出證明4頁。證明:二被告拖欠原告11、12月廣告費共計226300元。
經質證,二被告認為,該證據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不同意質證。
本院認為,該證據屬補強證據,證明了雙方簽訂合同后的實際履行。該證據數額226300元與黑龍江電視臺出具的播出證明數額相吻合,予以確認。
二被告為證明其抗辯事實成立,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一、哈爾濱銀行轉賬支票存根2份;2、2012年11月11日支票;農業(yè)銀行轉賬支票1份;2012年10月29日給付現金100000元。證明:給付原告300000元。
證據二、盛世公司2012電視臺交款領取明細1份。原告負責人華彩紅到盛世公司取現金100000元,有其親筆簽字。
證據三、2014年3月26日,被告孫某某與原告單位華彩紅通話記錄1份;
證據四、2014年3月27日,被告孫某某與原告單位劉峰通話記錄1份;
證據五、證人王某某證人證言1份;
證據六、證人姜某某證人證言1份。
以上六份證據證明:2012年11月7日-2012年11月29日期間,盛世公司在為原告2012年10月10日出具欠據后給付原告廣告費300000元。
經質證,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每月實際播出廣告費總額問題,經二被告申請,本院在黑龍江電視臺調取原告為盛世公司在影視頻道播放的廣告播出情況證明1份,播出證明載明:2012年1月播出廣告為5580秒,按原告與盛世公司約定每分鐘6200元計算廣告費實際發(fā)生額為576600元;逐月為2月播出廣告5220秒,廣告費為539400元;3月播出廣告5580秒,廣告費為576600元;4月播出廣告5400秒,廣告費為558000元;5月播出廣告5580秒,廣告費為576600元;6月播出廣告5220秒,廣告費為539400元;7月播出廣告3900秒,廣告費為402997元;8月播出廣告2790秒,廣告費為288300元;9月播出廣告3390秒,廣告費為350300元;10月播出廣告2430秒,廣告費為251100元;11月播出廣告1260秒,廣告費為130200元;12月播出廣告930秒,廣告費為96100元。以上合計實際發(fā)生廣告費總額為4885600元。
經質證,原告無異議。二被告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為:原告對證據無異議。二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確認。
基于原被告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對證據的審查認定,確認以下事實:原告與盛世公司為廣告經營者,虹橋醫(yī)院為廣告主,廣告發(fā)布者為黑龍江電視臺。2011年12月24日原告與盛世公司簽訂《廣告發(fā)布業(yè)務合同》,約定:盛世公司委托原告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黑龍江電視臺影視頻道發(fā)布虹橋醫(yī)院虹橋不孕廣告。廣告單價為每分鐘6200元,每日播出2分鐘,共計播出366天??傆嫃V告費4538400元。合同簽訂后,實際履行情況為:2012年1月份播出廣告為5580秒,廣告費為576600元;2月份播出廣告5220秒,廣告費為539400元;3月份播出廣告5580秒,廣告費為576600元;4月份播出廣告5400秒,廣告費為558000元;5月份播出廣告5580秒,廣告費為576600元;6月份播出廣告5220秒,廣告費為539400元;7月份播出廣告3900秒,廣告費為402997元;8月份播出廣告2790秒,廣告費為288300元;9月份播出廣告3390秒,廣告費為350300元;10月份播出廣告2430秒,廣告費為251100元;11月份播出廣告1260秒,廣告費為130200元;12月份播出廣告930秒,廣告費為96100元。合計實際發(fā)生廣告費總額4885597元。二被告承認已給付原告4325300元。
2012年10月10日,盛世公司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8月份欠廣告費32528元、9月份欠廣告費350300元、10月份欠廣告費288300元,合計671128元。原告承認8月份實際廣告費為288300元,9月份實際廣告費是350300元,10月份實際廣告費為251100元。
另查,被告張某、孫某某為盛世公司的股東。2013年4月8日,盛世公司申請企業(yè)注銷登記,工商機關準予注銷。盛世公司向工商機關提交的股東會決議載明:經全體股東會議研究決定:由張某為組長成立的本企業(yè)清算組確認的本企業(yè)清算報告,符合本企業(yè)實際情況,真實有效,并無虛假,公司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如出現其它糾紛由全體股東負責。清算組負責人為張某,成員為張某、孫某某。
訴訟中,原告對二被告提出訴訟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本院于2014年3月4日、3月5日凍結了被告張某銀行存款。
本院認為:盛世公司申請注銷時向工商機關提交的股東會決議明確載明:公司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如出現其它糾紛由全體股東負責。股東為被告張某、孫某某。盛世公司的法人資格在申請注銷后主體資格已消滅,原告申請撤銷對盛世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張某、孫某某作為該公司的股東應對公司注銷后的債務履行承諾,對外承擔責任。
原告與盛世公司簽訂的委托廣告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后,原告已履行完畢。原告與盛世公司實際發(fā)生廣告費總額為4885597元,雙方認可盛世公司已付廣告費4325300元。尚欠560297元。原告主張二被告給付廣告費560288元及利息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原告到本院主張之日起給付欠款利息,本院應予支持。
關于二被告稱原告將本案事實、理由、訴訟請求相混淆問題。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均可以根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理解提供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的訴訟請求,可能出現瑕疵或有矛盾之處。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有效證據及主張進行審查認定事實,主張事實成立的,予以支持,否則不予支持。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及庭審中最后陳述意見和本院調取的證據基本印證,雖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其訴訟主張,故本院應予認定。
關于二被告主張應按雙方合同約定的4538400元為基礎扣除已付原告款項給付原告廣告費問題。原告為被告的廣告在電視臺播出后,每月實際費用發(fā)生與雙方合同約定不一致,該問題的發(fā)生,是由電視臺工作程序所導致,原告不可左右,亦無過錯。廣告實際播出后,盛世公司及虹橋醫(yī)院對此并未提出異議,且盛世公司為原告出具欠款欠據后還陸續(xù)給付原告廣告費,此行為,應視為盛世公司認可按電視臺實際發(fā)生費用雙方最終結算,故二被告抗辯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孫某某給付原告哈爾濱市九通廣告有限公司廣告費560288元;
二、被告張某、孫某某給付原告欠款560288元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9403元(原告已預交10511元),保全費3876元,合計13273元,由被告張某、孫某某負擔。
上述款項,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如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二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二、2012年10月10日,盛世公司出具的欠條1份。證明:盛世公司欠原告8、9、10月份廣告費共計671128元。
經質證,二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原告提供的欠條內書寫的10月份欠廣告費288300元,但實際發(fā)生廣告費為251100元。
本院認為,二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告承認實際發(fā)生廣告費為251100元,對二被告質證意見予以采信。
證據三、黑龍江電視臺廣告合同書13份。證明: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了為盛世公司在黑龍江電視臺影視頻道播放“虹橋不孕不育”廣告。
經質證,二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1、在13份廣告合同履行過程中,大部分已履行完畢,但有部分予以停播。2、原告所舉13份廣告合同書的每月總金額分別為:1月份576600元、2月份539400元、3月份576600元、4月為558000元、5月份576600元、6月為558000元、7月份193233元、8月份288300元、9月(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7日)為65100元、9月(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9月30日)為285200元、10月(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9日)為285200元、10月(2012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31日)為74400元。對原告所舉5月份、7月份、10月份廣告費均有異議,認為5月份停播一天,損失費用18600元;7月份停播21天,1分鐘/天、14天30秒/天,共損失費用173600元;10月1日至10月19日,廣告由3分鐘減少至1分半鐘。
本院認為,二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對5月、7月、10月份廣告費有異議。經查,按合同第七條:“廣告單價6200元∕分,每日播出2分鐘”約定,5月廣告費約定為384400元;7月廣告費約定為384400元,10月廣告費約定為384400元。根據二被告申請:本院調取的黑龍江電視臺播出證明,對原告提供的與黑龍江電視臺播出證明數額吻合的5月廣告費為576600元;7月為402997元;10月為251100元廣告費予以確認。
證據四、黑龍江電視臺播出證明4頁。證明:二被告拖欠原告11、12月廣告費共計226300元。
經質證,二被告認為,該證據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不同意質證。
本院認為,該證據屬補強證據,證明了雙方簽訂合同后的實際履行。該證據數額226300元與黑龍江電視臺出具的播出證明數額相吻合,予以確認。
二被告為證明其抗辯事實成立,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一、哈爾濱銀行轉賬支票存根2份;2、2012年11月11日支票;農業(yè)銀行轉賬支票1份;2012年10月29日給付現金100000元。證明:給付原告300000元。
證據二、盛世公司2012電視臺交款領取明細1份。原告負責人華彩紅到盛世公司取現金100000元,有其親筆簽字。
證據三、2014年3月26日,被告孫某某與原告單位華彩紅通話記錄1份;
證據四、2014年3月27日,被告孫某某與原告單位劉峰通話記錄1份;
證據五、證人王某某證人證言1份;
證據六、證人姜某某證人證言1份。
以上六份證據證明:2012年11月7日-2012年11月29日期間,盛世公司在為原告2012年10月10日出具欠據后給付原告廣告費300000元。
經質證,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每月實際播出廣告費總額問題,經二被告申請,本院在黑龍江電視臺調取原告為盛世公司在影視頻道播放的廣告播出情況證明1份,播出證明載明:2012年1月播出廣告為5580秒,按原告與盛世公司約定每分鐘6200元計算廣告費實際發(fā)生額為576600元;逐月為2月播出廣告5220秒,廣告費為539400元;3月播出廣告5580秒,廣告費為576600元;4月播出廣告5400秒,廣告費為558000元;5月播出廣告5580秒,廣告費為576600元;6月播出廣告5220秒,廣告費為539400元;7月播出廣告3900秒,廣告費為402997元;8月播出廣告2790秒,廣告費為288300元;9月播出廣告3390秒,廣告費為350300元;10月播出廣告2430秒,廣告費為251100元;11月播出廣告1260秒,廣告費為130200元;12月播出廣告930秒,廣告費為96100元。以上合計實際發(fā)生廣告費總額為4885600元。
經質證,原告無異議。二被告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為:原告對證據無異議。二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確認。
基于原被告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對證據的審查認定,確認以下事實:原告與盛世公司為廣告經營者,虹橋醫(yī)院為廣告主,廣告發(fā)布者為黑龍江電視臺。2011年12月24日原告與盛世公司簽訂《廣告發(fā)布業(yè)務合同》,約定:盛世公司委托原告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黑龍江電視臺影視頻道發(fā)布虹橋醫(yī)院虹橋不孕廣告。廣告單價為每分鐘6200元,每日播出2分鐘,共計播出366天??傆嫃V告費4538400元。合同簽訂后,實際履行情況為:2012年1月份播出廣告為5580秒,廣告費為576600元;2月份播出廣告5220秒,廣告費為539400元;3月份播出廣告5580秒,廣告費為576600元;4月份播出廣告5400秒,廣告費為558000元;5月份播出廣告5580秒,廣告費為576600元;6月份播出廣告5220秒,廣告費為539400元;7月份播出廣告3900秒,廣告費為402997元;8月份播出廣告2790秒,廣告費為288300元;9月份播出廣告3390秒,廣告費為350300元;10月份播出廣告2430秒,廣告費為251100元;11月份播出廣告1260秒,廣告費為130200元;12月份播出廣告930秒,廣告費為96100元。合計實際發(fā)生廣告費總額4885597元。二被告承認已給付原告4325300元。
2012年10月10日,盛世公司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8月份欠廣告費32528元、9月份欠廣告費350300元、10月份欠廣告費288300元,合計671128元。原告承認8月份實際廣告費為288300元,9月份實際廣告費是350300元,10月份實際廣告費為251100元。
另查,被告張某、孫某某為盛世公司的股東。2013年4月8日,盛世公司申請企業(yè)注銷登記,工商機關準予注銷。盛世公司向工商機關提交的股東會決議載明:經全體股東會議研究決定:由張某為組長成立的本企業(yè)清算組確認的本企業(yè)清算報告,符合本企業(yè)實際情況,真實有效,并無虛假,公司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如出現其它糾紛由全體股東負責。清算組負責人為張某,成員為張某、孫某某。
訴訟中,原告對二被告提出訴訟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本院于2014年3月4日、3月5日凍結了被告張某銀行存款。
本院認為:盛世公司申請注銷時向工商機關提交的股東會決議明確載明:公司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如出現其它糾紛由全體股東負責。股東為被告張某、孫某某。盛世公司的法人資格在申請注銷后主體資格已消滅,原告申請撤銷對盛世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張某、孫某某作為該公司的股東應對公司注銷后的債務履行承諾,對外承擔責任。
原告與盛世公司簽訂的委托廣告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后,原告已履行完畢。原告與盛世公司實際發(fā)生廣告費總額為4885597元,雙方認可盛世公司已付廣告費4325300元。尚欠560297元。原告主張二被告給付廣告費560288元及利息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原告到本院主張之日起給付欠款利息,本院應予支持。
關于二被告稱原告將本案事實、理由、訴訟請求相混淆問題。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均可以根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理解提供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的訴訟請求,可能出現瑕疵或有矛盾之處。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有效證據及主張進行審查認定事實,主張事實成立的,予以支持,否則不予支持。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及庭審中最后陳述意見和本院調取的證據基本印證,雖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其訴訟主張,故本院應予認定。
關于二被告主張應按雙方合同約定的4538400元為基礎扣除已付原告款項給付原告廣告費問題。原告為被告的廣告在電視臺播出后,每月實際費用發(fā)生與雙方合同約定不一致,該問題的發(fā)生,是由電視臺工作程序所導致,原告不可左右,亦無過錯。廣告實際播出后,盛世公司及虹橋醫(yī)院對此并未提出異議,且盛世公司為原告出具欠款欠據后還陸續(xù)給付原告廣告費,此行為,應視為盛世公司認可按電視臺實際發(fā)生費用雙方最終結算,故二被告抗辯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孫某某給付原告哈爾濱市九通廣告有限公司廣告費560288元;
二、被告張某、孫某某給付原告欠款560288元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9403元(原告已預交10511元),保全費3876元,合計13273元,由被告張某、孫某某負擔。
上述款項,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如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王婧
審判員:張濱
審判員:蔣玉華
書記員: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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