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中美閥門有限公司
孫馥新
郭某某
馮金榮(黑龍江宏典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哈爾濱中美閥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法定代表人詹延福,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馥新。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金榮,黑龍江宏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哈爾濱中美閥門有限公司與被告郭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孫馥新、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馮金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于2014年3月開始在原告處工作,雖未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勞動關(guān)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條 ?、第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哈爾濱中美閥門有限公司與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26日存在勞動關(guān)系。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哈爾濱中美閥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于2014年3月開始在原告處工作,雖未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勞動關(guān)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條 ?、第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哈爾濱中美閥門有限公司與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26日存在勞動關(guān)系。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哈爾濱中美閥門有限公司。
審判長:周小華
審判員:劉曉暉
審判員:詹珊珊
書記員:姜麗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