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咸寧市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細志,擔保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嚴勇、陳亞萍,湖北眾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咸寧官埠紗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官埠紗業(yè))
法定代表人金某保,官埠紗業(yè)總經(jīng)理。
被告金某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被告金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被告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被告劉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被告官埠紗業(yè)、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的委托代理人馬登平,男,咸寧市咸安區(qū)馬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擔保公司與被告官埠紗業(yè)、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擔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陳亞萍,被告金某保,被告官埠紗業(yè)、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的委托代理人馬登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一償還原告代償本息5036356.02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以原告代償貸款本息之日起,按代償本金總額以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計算至代償金額清償之日止);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費86862元;3、請求被告金某保、金鰲、鐘XX、劉江霞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4、請求判令原告對被告官埠紗業(yè)提供的抵押物(設備、土地使用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5、請求判令本案各項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原告經(jīng)被告一的申請,為其在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銀行(下稱“湖北銀行咸寧分行”)的490萬元流動資金借款提供擔保服務。經(jīng)各被告向原告提供反擔保措施后,原告同意向“湖北銀行咸寧分行”提供擔?!昂便y行咸寧分行”基于原告的保證擔保,同意向被告一提供流動資金借款490萬元,并于2016年6月12日分別與被告一和原告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2016年9月20日,“湖北銀行咸寧分行”向被告一發(fā)放貸款。借款期限屆滿后因被告一無力清償,原告于2017年間為被告一代償借款本息5036299.87元。后經(jīng)原告多次向個被告方主張,要求履行合同義務,但個被告方均未履行。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此具狀。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訴求。
被告官埠紗業(yè)、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辯稱,訴訟請求中借款本金490萬元是事實,利息部分我們需要核實。但我們不承擔違約金。原告要求我們承擔律師費沒有法律依據(jù)。因借款以我們已經(jīng)提供連土地、機械設備擔保,故被告交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6年6月12日,被告官埠紗業(yè)擬向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銀行(下稱湖北銀行)申請流動資金借款,向原告擔保公司申請為其提供借款擔保,雙方簽訂了《委托擔保合同》(合同編號:咸擔集2016-05-08-01),《委托擔保合同》合同約定,擔保用途,為官埠紗業(yè)向貸款銀行申請的流動資金借款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擔保公司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為官埠紗業(yè)提供擔保;擔保金額500萬元;擔保期限為12個月;擔保范圍,擔保公司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即《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官埠紗業(yè)(借款人)實際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及所需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費、通知費用、催告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等。具體擔保范圍以擔保公司、官埠紗業(yè)與貸款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內(nèi)容為準);擔保費,本合同項下?lián)YM率為擔保額的1.5%(每年),官埠紗業(yè)應向擔保公司支付擔保費共計7.5萬元;違約責任,擔保公司擔保的債權到期,而官埠紗業(yè)未履行有關合同要求,造成擔保公司代償墊付的,自代償墊付的款項,官埠紗業(yè)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擔保公司支付違約金;同時,原告擔保公司與被告官埠紗業(yè)簽訂了二份《抵押反擔保合同》(合同編號:咸擔集2016-05-08-04、咸擔集2016-05-08-05),合同約定,擔保公司為借款人(官埠紗業(yè))與湖北銀行簽訂的相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官埠紗業(yè)以設備、土地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并將抵押物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擔保公司收執(zhí)保管。反擔保范圍包括擔保公司依《保證合同》所應代償?shù)摹督杩詈贤讽椣碌谋窘?、利息、逾期利息、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及相關費用;擔保公司依據(jù)擔保公司與借款人(官埠紗業(yè))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應收取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他費用;擔保公司代借款人(官埠紗業(yè))償還上述款項反訴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擔保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利而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財產(chǎn)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過戶費等所有費用)。事后,被告官埠紗業(yè)將《不動產(chǎn)登記書》(登記編號:咸安2016041),《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編號:鄂(2016)咸寧市不動產(chǎn)證明第0000225,鄂(2016)咸寧市不動產(chǎn)證明第0000429)交給原告擔保公司。原告擔保公司與被告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簽訂了一份《委托擔保合同》(合同編號:咸擔集2016-05-08-02),合同約定,被告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就原告擔保公司為借款人(官埠紗業(yè))提供擔保后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同年7月6日,被告官埠紗業(yè)與湖北銀行簽訂了一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官埠紗業(yè)向湖北銀行借款金額為49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從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6日;還款方式,按月付息,分期還本,貸款發(fā)放后沒3個月償還貸款本金不得低于10萬元,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到期一次性付清。違約事件及處理,(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履行對貸款人的支付和清償義務;。四、宣布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貿(mào)易融資款項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借款人在收到貸款人貸款到期通知后,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并向貸款人支付自到期日起的逾期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等。同時,原告擔保公司與湖北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編號:(2016)保200307060003),合同約定,保證范圍,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湖北銀行支付的其他款項、湖北銀行為實現(xiàn)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fā)生的費用。上述合同簽訂后,湖北銀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告官埠紗業(yè)發(fā)放了借款490萬元。后因被告官埠紗業(yè)未及時償還湖北銀行借款本息,湖北銀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原告擔保公司發(fā)出了《代償通知書》,要求原告履行擔保責任,償還被告官埠紗業(yè)借款本息。同年3月22日,原告擔保公司向湖北銀行代償了被告官埠紗業(yè)所欠借款本息5036356.22元。事后,原告擔保公司向被告追償代償款及反擔保責任未果。為此,原告擔保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被告官埠紗業(yè)在湖北銀行借款,原告擔保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原告擔保公司與湖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原告擔保公司與被告官埠紗業(yè)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原告擔保公司與被告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均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官埠紗業(yè)逾期未償還借款本息,原告擔保公司按合同約定,代償了被告官埠紗業(yè)的借款本息,原告有權向被告官埠紗業(yè)追償代償款及違約金。被告辯稱,不承擔違約金和律師費,其已經(jīng)提供了土地、機械設備擔保,故被告交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不應承擔擔保責任。本院認為,原告擔保公司與被告官埠紗業(yè)與被告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中,對承擔違約責任和律師費均進行了明確約定,故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及律師費。因被告提供的反擔保措施既有抵押物擔保又有個人保證。依據(jù)《保證反擔保合同》約定,反擔保措施既有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的保證又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zhì)押),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均不因此減免,擔保公司均可以直接要求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依本合同約定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將不提任何異議,并放棄進行抗辯的權利,故被告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擔保公司訴請對被告官埠紗業(yè)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因該抵押物和出資股權均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和出質(zhì)登記手續(xù),取得了優(yōu)先權,無須再次確認優(yōu)先受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官埠紗業(yè)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擔保公司代償款5036356.22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日萬分之五計算,從2016年3月23日起計算至代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官埠紗業(yè)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擔保公司律師費86862元。被告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31元,由被告官埠紗業(yè)、金某保、金鰲、鐘XX、劉天霞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鋼
書記員: 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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