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咸豐縣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湖北省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楚蜀大道國稅*樓。法定代表人:劉良樹,主任。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峰,湖北荊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庾萬勝,湖北荊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某某(曾用名蔣祥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咸豐縣。
咸豐縣國資辦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由蔣某某承擔訴訟費。事實及理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咸豐縣國資辦與蔣某某在《資產租賃合同書》中約定的是先交費后用房,但在履行時變成了每年欠租20000元,應當認定雙方以實際行動改變了《資產租賃合同書》的約定。且三張欠條中均未注明蔣某某支付拖欠租金的時間,應當認定雙方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故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一審以超過訴訟時效駁回咸豐縣國資辦的訴訟請求錯誤。蔣某某辯稱:一、雙方在合同中雖然約定租金88000元,但實際上咸豐縣國資辦三年中每年按照68000元向蔣某某收取租金,蔣某某出具欠條,雙方約定不用償還,也未載明還款時間,只是為了方便咸豐縣國資辦走賬。二、2013年11月25日,咸豐縣國資辦向蔣某某催收租金,蔣某某已經注明了收取68000元的原因,以后并未收到過任何催收通知。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租金的繳納時間及期限,按照民法通則第136條關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一年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咸豐縣國資辦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蔣某某支付欠付租金6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7月12日,咸豐縣國資辦(甲方)與蔣某某(乙方)簽訂《資產租賃合同書》,合同第一條約定“甲方將擁有經營權的坐落在解放路38號的門面,編號投資促進中心1號,面積約35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經營使用…”合同第二條約定“該資產租賃期為3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合同第三條約定“該資產年租金為人民幣88000元。租金一年一交,簽訂合同時交清第一年租金,從第二年起,每年5月30日之前交清當期租金,先付后用?!薄贤炗喓?,蔣某某支付了68000元,于2010年9月1日向咸豐縣國資辦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所屬的投資促進中心1#門面(2010.7.1-2011.6.30)房租貳萬圓整(20000.00)”。2011年7月28日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所屬的投資促進中心1#門面(2010.7.1日-2011.6.30)房租貳萬圓整(20000.00)?!?012年8月27日,蔣某某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投資促進中心房租貳萬圓整(20000.00)2012.7.1-2013.6.30,欠款人:蔣某某?!?013年11月25日,咸豐縣國資辦向蔣某某下達《催款通知書》,要求蔣某某在收到本通知之日三十日內交清所欠房租,當日蔣某某在文書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拒收理由上簽字并注明:惡意競價,比同期任何門面高出好多倍的房租,時任領導酌情考慮研究決定只交每年68000房租。2015年11月10日,咸豐縣國資辦向蔣某某下達《催款通知書》,限定在2015年12月1日前繳清所欠房租,收件人:徐慷(代),并在催款通知書上注明:惡意競價,比同期任何門面高出好多倍的房租,時任領導酌情考慮研究決定每年只交68000元房租。2017年10月12日,咸豐縣國資辦再次向蔣某某下達《催款通知書》,限蔣某某在2017年12月1日前繳清所欠房租。該通知書送達人注明:拒絕簽字。另,2011年8月24日原咸豐縣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更名為咸豐縣國資辦,徐慷系蔣某某之夫。一審法院認為,咸豐縣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與蔣某某簽訂《資產租賃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予以確認。庭審中蔣某某答辯稱咸豐縣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每年實際只向蔣某某收取租金68000元,是為了處理賬務蔣某某才分別于2010年9月1日、2011年7月28日、2012年8月27日向咸豐縣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出具欠條三張。蔣某某交納第二年房租時就應當先行扣除上一年所欠房租,蔣某某連續(xù)三年交納68000元的房租后分別出具20000元的欠條不符合常理及交易習慣。庭審中蔣某某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并未廢止,相關規(guī)定及其司法解釋依然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民事權利,其最終目的在于實質公平的基礎上平衡權利人和義務人的利益。從訴訟時效作為消滅時效的性質來看,不可能因新法實施而使已消滅的時效重新“激活”。因此,本案適用一年訴訟時效。關于咸豐縣國資辦的三次催收,2013年11月25日向蔣某某送達的第一次《催款通知書》就已經超過了一年的訴訟時效,蔣某某簽名并不是同意履行債務,而是在文書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拒收理由上簽字并注明:惡意競價,比同期任何門面高出好多倍的房租,時任領導酌情考慮研究決定每年只交68000房租,并未造成訴訟時效中斷。2015年11月10日的催收,2017年10月12日的催收同樣超過了訴訟時效。綜上,對咸豐縣國資辦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咸豐縣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咸豐縣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擔。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咸豐縣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咸豐縣國資辦)因與被上訴人蔣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咸豐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6民初17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咸豐縣國資辦要求蔣某某支付欠付租金60000元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本案中,蔣某某在2012年8月27日前給咸豐縣國資辦出具了三張欠付租金的欠條,咸豐縣國資辦于2013年11月25日第一次給蔣某某送達《催款通知書》時,蔣某某在拒收理由上簽字并注明“惡意競價,比同期任何門面高出好多倍的房租,時任領導酌情考慮研究決定只交每年68000房租”,表明蔣某某明確拒絕繳納欠付租金,應當認定此時咸豐縣國資辦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權利受到損害,故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13年11月25日起計算。蔣某某拒付租金的行為以及咸豐縣國資辦知道自身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均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前,故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認定咸豐縣國資辦向蔣某某主張權利超過訴訟時效并無不當。綜上,咸豐縣國資辦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上訴人咸豐縣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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