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咸豐縣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咸豐縣高樂鎮(zhèn)沿河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覃云華,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閎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豐縣人,住湖北省咸豐縣,
原告咸豐縣住房保障中心與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咸豐縣住房保障中心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咸豐縣住房保障中心自愿提出撤訴申請,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咸豐縣住房保障中心撤訴。二、案件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計75元,由咸豐縣住房保障中心負擔(dān)。
審判員 熊國華
書記員:熊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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