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咸豐縣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沿河路1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覃云華,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閎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豐縣,
原告咸豐縣住房保障中心與被告劉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咸豐縣住房保障中心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咸豐縣住房保障中心自愿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利益,依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咸豐縣住房保障中心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計75元,由咸豐縣住房保障中心負擔。
審判員 沙正友
書記員: 向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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