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咸豐縣九某建材店,經(jīng)營場所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楊泗壩解放路**號。
經(jīng)營者:武啟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大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南省??谑小?br/>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咸豐縣君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楊泗壩。
法定代表人:趙君,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金剛,湖北領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波,湖北領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咸豐縣九某建材店(以下簡稱九某建材店)因與被上訴人咸豐縣君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悅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咸豐縣人民法院(2018)鄂2826民初71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依法延長審理期限一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逼渲?,有明確的被告不僅要求形式上有明確的可識別的被告,還要明確相對方與原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事實及相關證據(jù)。本案中,案涉欠條載明的欠款人為恩施眾鑫裝飾咸豐分公司,并由恩施眾鑫裝飾咸豐分公司加蓋印章,九某建材店與恩施眾鑫裝飾咸豐分公司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恩施眾鑫裝飾咸豐分公司沒有進行工商登記,訴訟主體應為其實際經(jīng)營者。恩施眾鑫裝飾咸豐分公司實際經(jīng)營者為武啟東、趙君及案外人趙紅武,并非君悅公司,故一審認定君悅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并無不當。九某建材店上訴稱君悅公司與恩施眾鑫裝飾咸豐分公司實際為兩塊牌子、一套班子,但九某建材店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實恩施眾鑫裝飾咸豐分公司系君悅公司設立,故九某建材店稱君悅公司就是恩施眾鑫裝飾咸豐分公司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九某建材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郜幫勇
審判員 楊芳
審判員 張成軍
書記員: 賴宏為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