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咸豐縣丁某鄉(xiāng)中小學。住所地:湖北省咸豐縣丁某鄉(xiāng)集鎮(zhèn)。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422826753446058J。法定代表人:楊文學,校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峰,湖北荊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兵,湖北荊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會(李某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豐縣人,務農(nóng),住湖北省咸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松松,重慶康實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涂明鳳,重慶康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咸豐縣丁某鄉(xiāng)中小學與被告李某會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咸豐縣丁某鄉(xiāng)中小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咸豐縣丁某鄉(xiāng)中小學自愿提出撤訴申請,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咸豐縣丁某鄉(xiāng)中小學撤訴。二、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計200元,由咸豐縣丁某鄉(xiāng)中小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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