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原告:王雪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佳玲,上海歐瑞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原告周某某、周某、王雪霏與被告孫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案情復(fù)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審判員:周麗麗
書記員:蔡重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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