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朱某某
周某先
朱琦(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
吳龍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某。
上列兩
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暉,湖北林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先。
委托代理人:朱琦,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吳龍某。
委托代理人:朱琦,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朱某某為與被上訴人周某先、原審第三人吳龍某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38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劉某某、朱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陳暉,被上訴人周某先、原審第三人吳龍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宣判后,劉某某、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駁回周某先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周某先居住的房屋由吳龍某租賃并負責維修,周某先的損害后果與上訴人無關,周某先撤出火災現(xiàn)場時并沒有受傷,其后在火勢較大情況下再次進入火場,責任應由其自擔;2、周某先的后期治療費只是除去疤痕等美容治療,依法不應支持。
被上訴人周某先、原審第三人吳龍某共同答辯稱,對租賃關系沒有異議,起火原因是因為電器線路故障,應由房屋管理者、所有者承擔責任,原審判決周某先承擔60%的責任就是考慮到有返回的事實,后期費用是根據(jù)鑒定結論確定的,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對原審查明的事實均不持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吳龍某租住的房屋系朱某某、劉某某自行建蓋的私房,房屋內(nèi)、外電力線路是由朱某某、劉某某設計安裝,吳龍某于2008年租住后并未對房屋內(nèi)的電力線路進行改動,根據(jù)消防大隊的《火災事故簡易調(diào)查認定書》能夠推定房屋電線故障引起火災,朱某某、劉某某無證據(jù)證實是吳龍某家中超負荷使用電器造成的電線故障,朱某某、劉某某作為房屋的所有人,應對房屋的電力線路盡到安全保障和管理義務,對火災的發(fā)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周某先作為與吳龍某同住房屋的使用人,亦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特別是當周某先在已經(jīng)逃離火災現(xiàn)場后又進入搶救財物,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審判決根據(jù)案情酌定朱某某、劉某某承擔40%的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關于周某先的后期治療費是否應當支持的問題,本院認為,朱某某、劉某某在一審質(zhì)證過程中對鑒定結論是不持異議的,二審中認為是除去疤痕等美容治療,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本院對上訴人朱某某、劉某某的觀點不予采納,其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72元,由上訴人朱某某、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吳龍某租住的房屋系朱某某、劉某某自行建蓋的私房,房屋內(nèi)、外電力線路是由朱某某、劉某某設計安裝,吳龍某于2008年租住后并未對房屋內(nèi)的電力線路進行改動,根據(jù)消防大隊的《火災事故簡易調(diào)查認定書》能夠推定房屋電線故障引起火災,朱某某、劉某某無證據(jù)證實是吳龍某家中超負荷使用電器造成的電線故障,朱某某、劉某某作為房屋的所有人,應對房屋的電力線路盡到安全保障和管理義務,對火災的發(fā)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周某先作為與吳龍某同住房屋的使用人,亦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特別是當周某先在已經(jīng)逃離火災現(xiàn)場后又進入搶救財物,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審判決根據(jù)案情酌定朱某某、劉某某承擔40%的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關于周某先的后期治療費是否應當支持的問題,本院認為,朱某某、劉某某在一審質(zhì)證過程中對鑒定結論是不持異議的,二審中認為是除去疤痕等美容治療,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本院對上訴人朱某某、劉某某的觀點不予采納,其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72元,由上訴人朱某某、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文
審判員:劉陽
審判員:葉欣
書記員:付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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