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楠,上海東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祝國興,上海東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安徽省。
被告:蔡士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安徽省。
被告:上海閔某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閔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薛順平,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樂佳,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夏某某、蔡士高、上海閔某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以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146.89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
審判員:閔??郁
書記員:倪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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