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陜西省山陽縣。
委托代理人:王樹明,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冀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獨任審判員史增中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樹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冀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簽訂《山西省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鹿臺山煤炭安全生產責任書》。主要內容為原告擔負該礦綜掘分項工程工種,被告提供設備、保險、勞保用品等。原告按礦方的設計、規(guī)程作業(yè),計價學價綜掘煤巷每進2016年1月27日一米1400元,按指標考核,欠罰超獎。因設計變更、設備材料因素造成停工兩天以上,補償職工生活費每人每天80元。責任保證金綜掘隊10萬元,生產結束時退還。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保證金5萬元,被告出具了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陜西省山陽縣長溝柳鎮(zhèn)山坡村蘆溝組周某某交來鹿臺山煤炭綜掘施工保證金伍萬元整,施工隊應于2016年2月27日前進場。收款人冀某某130131××××××××××××。電話134××××6999。2016年元月27日。原告稱雙方約定原告先交5萬元責任保證金,等正常施工后再交5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兩次應被告通知帶工人進場,但均未能開工。后,原告見沒有開工的希望,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并賠償損失。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了第三項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山西省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鹿臺山煤炭安全生產責任書》,收條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山西省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鹿臺山煤炭安全生產責任書》系勞務合同性質。因被告長期不能為原告提供生產條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原告請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冀某某收取原告5萬元保證金,應予以返還,并依法賠償占用資金的損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冀某某簽訂的《山西省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鹿臺山煤炭安全生產責任書》;
二、被告冀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周某某保證金5萬元并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賠償原告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9元,由被告冀某某負擔,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史增中
書記員:李英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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