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玉金,湖北同進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江某某。
第三人劉雄。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江某某、第三人劉雄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后,由審判員邵國平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同年5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玉金、被告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劉雄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騰退其占有的位于荊門市漳河新區(qū)雙喜村一組居民點的東4樓的住房給原告周某某,并恢復(fù)原狀。
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江某某負擔150元,第三人劉雄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yīng)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顓R至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壑?,戶名:荊門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賬號57040104000270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仍未預(yù)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邵國平
書記員:劉海榮 周某某與江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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