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
楊立江
武全(河北興蔚律師事務(wù)所)
周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楊立江。
委托代理人武全,河北興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
上訴人郭某因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蔚縣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郭某的委托代理人楊立江、武全,被上訴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wù)的,應(yīng)當承擔民事責任。上訴人郭某委托其胞弟郭喜與被上訴人周某口頭訂立的承攬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確認?,F(xiàn)被上訴人周某已按定作人要求完成了粉刷工程,上訴人郭某應(yīng)承擔給付承攬費用的責任。原審中郭喜的證明能夠證實該粉刷工程的單價,郭喜系上訴人郭某的委托人,且又是上訴人郭某的胞弟,其證人證言,本院予以采信。上訴人郭某認為郭喜做偽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郭某認為原審程序違法,無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二審中,上訴人郭某提出鑒定申請,由于原審中上訴人并未要求對該粉刷工程的單價進行鑒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42元,由上訴人郭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wù)的,應(yīng)當承擔民事責任。上訴人郭某委托其胞弟郭喜與被上訴人周某口頭訂立的承攬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確認?,F(xiàn)被上訴人周某已按定作人要求完成了粉刷工程,上訴人郭某應(yīng)承擔給付承攬費用的責任。原審中郭喜的證明能夠證實該粉刷工程的單價,郭喜系上訴人郭某的委托人,且又是上訴人郭某的胞弟,其證人證言,本院予以采信。上訴人郭某認為郭喜做偽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郭某認為原審程序違法,無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二審中,上訴人郭某提出鑒定申請,由于原審中上訴人并未要求對該粉刷工程的單價進行鑒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42元,由上訴人郭某負擔。
審判長:牛鵬程
審判員:王悅
審判員:趙宏魁
書記員: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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