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894號案原告、1271號案被告):周菊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曉森,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894號案被告、1271號案原告):湖北咸寧瑤池溫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溫某路5號。
法定代表人:吳依祥,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瑞,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周菊花因與上訴人湖北咸寧瑤池溫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瑤池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894、12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認定的事實正確,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訴辯的基本情況,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周菊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瑤池公司應否給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膯栴}。二、瑤池公司應否支付周菊花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問題。三、本案的仲裁時效問題。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瑤池公司雖未及時足額支付周菊花勞動報酬存在過錯,但周菊花在瑤池公司工作至2017年7月31日后再未上班,其8月4日向瑤池公司郵寄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钡囊?guī)定,周菊花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瑤池公司,瑤池公司因周菊花的離職可能影響其生產(chǎn)和經(jīng)營,周菊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存在相應過錯,一審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認定瑤池公司無需向周菊花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正確,本院不予變更。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瑤池公司認為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但其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交該勞動合同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審判決瑤池公司支付周菊花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正確,本院不予變更。針對第三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周菊花在瑤池公司工作至2017年7月31日,其8月4日向瑤池公司郵寄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8月16日向咸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嗬蛘呦蛴嘘P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钡囊?guī)定,周菊花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立即申請了仲裁,本案未超過仲裁時效。一審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亦不予變更。上訴人周菊花、瑤池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徐慶
審判員 胡應文
審判員 沈娟
書記員: 杜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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