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關春堂(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張翱
李某某
德州德某物流有限公司陵縣分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李玉龍(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
談偉(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
原告周某。
原告張某某。
原告張翱。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系原告張翱之母。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關春堂,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被告李某某。
被告德州德某物流有限公司陵縣分公司。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孫春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龍、談偉,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原告周某、張某某、張翱訴被告李某某、德州德某物流有限公司陵縣分公司(以下簡稱德州德某物流陵縣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董勁松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張某某、張翱的委托代理人關春堂,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談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德州德某物流陵縣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庭審質證,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對原告周某、張某某、張翱提交的證據(jù)一、三、五無異議,對上述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對原告周某、張某某、張翱提交的證據(jù)二、四、六、七有異議,認為證據(jù)二不能證明原告周某在城鎮(zhèn)居?。蛔C據(jù)四后期治療費過高;證據(jù)六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證據(jù)七費用過高,請法院依法核減。原告周某、張某某、張翱對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一有異議,認為證據(jù)一中車架鎖的證據(jù)不應由原告提供。
對上述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系相應的職能機關出具的書證,能夠證明原告的居住情況,對該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四屬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反駁,對該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六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七交通、住宿費過高,依法核減為周某1000元、張某某100元、張翱200元。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一中的特別約定條文(出險時車架鎖必須鎖在車架上,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屬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加重了對方責任,對該證據(jù)中的特別約定條文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周某、張某某、張翱因本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清楚。交警部門對本事故事實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周某因本交通事故受傷,精神亦受到損害,應得到相應的精神撫慰金,本院酌情認定為7000元。由于魯N×××××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故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依法首先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對三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即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在醫(yī)療費用限額賠償原告周某95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賠償原告周某109900元(含精神撫慰金7000元);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在醫(yī)療費用限額賠償原告張某某2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賠償原告張某某50元;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在醫(yī)療費用限額賠償原告張翱3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賠償原告張翱50元。三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周某45492.27元、張某某2239.91元、張翱3484.32元,按交警部門確定的責任劃分由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比例,李某某負主要責任,應承擔70%責任,即賠償周某31844.58元、張建明1567.93元、張翱2439.02元。由于魯N×××××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投有不計免賠),故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周某31144.58元(扣除鑒定費)、張建明1287.93元(扣除鑒定費)、張翱2439.02元,余下周某鑒定費700元、張建明鑒定費28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被告德州德某物流陵縣分公司為魯N×××××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登記車主,應對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周某119400元、張某某250元、張翱350元。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周某31144.58元、張某某1287.93元、張翱2439.02元。
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周某鑒定費700元、張某某鑒定費280元。德州德某物流有限公司陵縣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駁回原告周某、張某某、張翱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700元,由被告李某某、德州德某物流有限公司陵縣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70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周某、張某某、張翱因本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清楚。交警部門對本事故事實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周某因本交通事故受傷,精神亦受到損害,應得到相應的精神撫慰金,本院酌情認定為7000元。由于魯N×××××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故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依法首先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對三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即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在醫(yī)療費用限額賠償原告周某95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賠償原告周某109900元(含精神撫慰金7000元);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在醫(yī)療費用限額賠償原告張某某2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賠償原告張某某50元;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在醫(yī)療費用限額賠償原告張翱3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賠償原告張翱50元。三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周某45492.27元、張某某2239.91元、張翱3484.32元,按交警部門確定的責任劃分由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比例,李某某負主要責任,應承擔70%責任,即賠償周某31844.58元、張建明1567.93元、張翱2439.02元。由于魯N×××××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投有不計免賠),故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周某31144.58元(扣除鑒定費)、張建明1287.93元(扣除鑒定費)、張翱2439.02元,余下周某鑒定費700元、張建明鑒定費28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被告德州德某物流陵縣分公司為魯N×××××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登記車主,應對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周某119400元、張某某250元、張翱350元。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周某31144.58元、張某某1287.93元、張翱2439.02元。
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周某鑒定費700元、張某某鑒定費280元。德州德某物流有限公司陵縣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駁回原告周某、張某某、張翱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700元,由被告李某某、德州德某物流有限公司陵縣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董勁松
書記員:饒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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