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士權,黑龍江衡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深圳市福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軍,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周某因與被上訴人盧鳳歧債權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604民初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周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士權,被上訴人盧鳳歧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文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一、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jù)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結合法律規(guī)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來確定。根據(jù)原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盧鳳歧將其與大慶昆侖唐人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就案涉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概括轉移給周某,盧鳳歧退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并約定周某給付盧鳳歧相應對價?,F(xiàn)盧鳳歧向周某主張給付剩余款項。以上事實符合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的法律關系特征,原審審理后將本案案由確定為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并無不當,并未脫離盧鳳歧的訴訟請求。二、周某主張盧鳳歧違約,應返還30萬元款項并賠償損失,因其在原審中并未提起反訴,故原審法院未予審理并無不當。三、案涉房屋《商品房合同備案證明》中買方已經(jīng)變更為周某,編號為201701180006015,故盧鳳歧已經(jīng)履行了合同中約定的更名義務,周某應依約向盧鳳歧支付剩余款項。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張余
審判員 劉清賢
審判員 李美鷗
書記員: 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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