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翔宇,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汽配城馬路小學教師,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濤,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人,十堰市昆侖燃氣公司施工員,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全兵,十堰市十堰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第三人:柯賢武,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人,鄖陽中學教師,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原告周翔宇與被告段某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被告段某某向本院申請追加柯賢武為第三人,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將柯賢武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2018年10月17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翔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濤,被告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全兵,第三人柯賢武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周翔宇的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并遷出原告的房屋;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購買了位于十堰市××箭區(qū)××浪街辦××浪××路××的房屋一套;后由于暫時未住,2012年10月被告作為原告前夫的朋友請求暫時借住一段時間。2015年時原告要求被告遷出原告所有的房屋,被告拒絕遷出,嚴重妨害了原告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各項權利?,F(xiàn)依據(jù)《民法通則》、《物權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段某某辯稱,被告段某某是合法占有,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因為該房屋于2012年12月28日賣給了段某某。
第三人柯賢武辯稱,房屋已經(jīng)出售給段某某,首付款有80000元打在周翔宇銀行卡上,另外的購房款共同收,房屋買賣已成事實,該房款已用于償還田湖小區(qū)的貸款及家庭開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周翔宇和第三人柯賢武原系夫妻關系,2018年7月30日,經(jīng)本院(2018)鄂0302民初22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離婚。本院(2018)鄂0302民初2294號民事判決書查明位于白浪天湖小區(qū)105號10幢2單元904號房產(chǎn)系周翔宇婚前購買,現(xiàn)在周翔宇名下,購買時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貸款,原告周翔宇和第三人柯賢武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共同償還貸款104603元。后第三人柯賢武將此房屋賣給被告段某某,先后收取被告段某某房款270000元,其中被告段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3日、2013年1月18日先后三次轉(zhuǎn)賬給原告周翔宇的賬戶80000元。十堰祥安田湖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和2018年9月14日出具的證明來看,被告段某某于2012年10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從2011年8月1日至今物業(yè)費、水費一直在交納。
本院認為,位于白浪天湖小區(qū)105號10幢2單元904號房產(chǎn)顯示是原告周翔宇單獨所有。故原告周翔宇有權對該房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現(xiàn)原告周翔宇主張被告段某某搬出該房屋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法庭審理中,被告段某某認為此房系原告周翔宇和第三人柯賢武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將此房賣給段某某,系合法占有,但不能提供任何買賣合同及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同時被告段某某認為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3日,2013年1月18日三次先后轉(zhuǎn)款80000元給原告周翔宇作為購房款,但原告周翔宇一致認為此款為租房款,不是購房款,雖然第三人柯賢武堅持認為此房屋已經(jīng)賣給被告段某某,但作為房屋所有人的原告周翔宇不知情,故被告段某某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搬出位于白浪天湖小區(qū)105號10幢2單元904號房產(chǎn)。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周翔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十堰北京路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耿明軍
書記員: 王恒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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