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美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系受害人陳喜才之妻。)
原告: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系受害人陳喜才之女。)
原告:陳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qū),(系受害人陳喜才之子。)
原告:陳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系受害人陳喜才之子。)
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小蘭,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起訴、調查、開庭、調解、代領文書。
被告:陳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被告:陳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原告周美雙、陳某、陳杰、陳亞與被告陳永平、陳金林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美雙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小蘭、被告陳金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永平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美雙、陳某、陳杰、陳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36880元,安葬費23660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合計290540元,扣除被告陳永平墊付的3萬元,二被告還應賠償26054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9日,被告陳金林將房屋三樓的隔熱層發(fā)包給被告陳永平施工,陳永平雇請原告親屬陳喜才為其提供勞務,陳喜才在提供勞務時從三樓摔倒地下,經救治無效死亡。被告陳金林將房屋三樓的隔熱層發(fā)包給沒有資質的被告陳永平,被告陳永平在施工過程中忽視安全,沒有提供安全保障,二被告均有過錯,二被告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陳永平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被告陳金林對原告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亦無異議,故本院對于上述證據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周美雙、陳某、陳杰、陳亞和被告陳金林的陳述,結合以上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9日,被告陳金林將房屋屋頂的隔熱層以8000元發(fā)包給被告陳永平承建,陳永平雇請熊火奇、陳?。ńㄖ校┖退脑嬷H屬陳喜才為其提供勞務,被告陳永平、被告陳金林均未提供相關安全生產條件。陳喜才在提供勞務時從屋頂墜落地下,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陳永平向原告方支付了3萬元。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陳永平雇傭四原告之親屬陳喜才為其提供勞務,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陳喜才因提供勞務受害,被告陳永平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金林將房屋屋頂的隔熱層發(fā)包給被告陳永平承建,二被告均未提供相關安全生產條件,均存在過錯。本案四原告之親屬陳喜才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損害發(fā)生也存在過錯,可以適當減輕二被告的賠償責任。對于本案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三方均有過錯,本院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確定被告陳永平承擔原告方損失的責任比例為50%,被告陳金林承擔原告方損失的責任比例為20%,余下的30%為減輕二被告的責任比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員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分別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被告陳金林對被告陳永平應賠償的部分負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236880元,安葬費23660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合計290540元,其計算標準和數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陳永平承擔原告方損失的責任比例為50%,即被告陳永平應賠償原告145270元,扣除被告陳永平已經支付的3萬元,被告陳永平還應賠償原告方115270元。被告陳金林承擔原告方損失的責任比例為20%,即被告陳金林應賠償原告方58108元。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陳金林辯稱房屋三樓換瓦包給陳永平了,具體施工是陳永平,陳喜才也是陳永平雇請的,陳喜才死亡和其沒有關系,其不承擔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八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永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另行賠償原告周美雙、陳某、陳杰、陳亞損失115270元;
二、被告陳金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周美雙、陳某、陳杰、陳亞損失58108元;
三、被告陳金林對被告陳永平應賠償的115270元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周美雙、陳某、陳杰、陳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603元,由原告負擔480元,被告陳金林負擔320元,被告陳永平負擔803元,二被告負擔的部分亦于上述期限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間屆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汉握w 審 判 員 :羅愛東 人民陪審員?。悍洞和?/p>
書記員::胡凱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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