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陽良達,石首市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劉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勇,湖北楚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鄭某某、劉桂某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陽良達、被告劉桂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勇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蹲罡呷嗣穹ㄔ骸搓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鄭某某未經(jīng)許可,私自添加酒精,且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原告周某某酒精火焰燒傷,理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本院酌情其賠償原告周某某各項損失的80%。原告周某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注意保障自身安全,其應當意識到被告鄭某某私自添加酒精的危險性,未盡到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其自行負擔損失20%。原告周某某在被告劉桂某活動中心進餐,被告劉桂某理應保證原告周某某的人身及財產(chǎn)安全,對活動中心的酒精等危險品的管理和使用,應在注意安全的情況下,專人負責,而被告劉桂某監(jiān)管不力,致原告周某某在活動中心受重傷,被告劉桂某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本院酌定在被告鄭某某未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向原告周某某賠償經(jīng)濟損失20%,被告劉桂某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實施侵權行為的被告鄭某某追償。視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周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119584元(149480元×80%=119584元);
二、被告劉桂某在被告鄭某某未履行以上給付義務時,向原告周某某補充賠償29896元(149480元×20%=29896元),履行時扣減已給付的6000元;
三、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85元,由被告鄭某某負擔868元,原告周某某負擔2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85元,款匯至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肖恒增 審 判 員 蔣國棟 人民陪審員 謝修坤
書記員: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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